《現行違警罰法釋義》,作于民國時期。違警罰法,是警察行政法之一種,是處罰那些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一般社會違法行為,其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接受輕刑處罰的一種法律依據。全書分妨害安寧之違警罰,妨害秩序之違警罰,妨害公務之違警罰,誣告、偽證及湮滅證據之違警罰,妨害交通之違罰,妨害風俗之違警罰,妨害衛(wèi)生之違警罰,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違警罰,等等八類。本書附錄三種:首都警察廳辦案須知,刑事訴訟法摘要,刑事警察用語摘要。本書比較詳細地解釋了違警罰法律逐條立法義理,深刻揭示了警察職務的宗旨在于時時警備,時時查訪;保護地方公共秩序,增進人民安寧幸福。本書法理準確,疏注清晰,言簡意賅,通俗透徹,為警察執(zhí)法機關和公眾提供了重要和規(guī)范的理解范本。民國時期社會動蕩,秩序混亂,《違警罰法》的實施和本書的出版,為社會秩序管理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和法理基礎,也為后來中國臺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新中國社會治安管理法提供了重要的實踐經驗和立法、執(zhí)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