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條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3年6月18日)
第二部分 相關背景資料
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為保障和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fā)展提供司法服務
——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jiān)會“期貨司法解釋實施座談會”上的講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江必新
在期貨司法解釋實施座談會上的致辭
中國證監(jiān)會主席助理 汪建熙
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為保障和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fā)展提供司法服務
——江必新副院長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充分體現期貨市場交易規(guī)律 以司法手段保障和促進
期貨市場發(fā)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在期貨司法解釋實施座談會上的講話
中國證監(jiān)會期貨部主任楊邁軍
期貨交易民事責任總體概括與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說明與理解
第三部分 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概述
第二章 審理期貨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和基本原則
第三章 期貨公司與客戶的含義
第四章 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
第五章 期貨糾紛案件承擔責任的主體
第六章 無效合同的認定與民事責任的承擔
第七章 具體交易行為中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與處理
第八章 透支交易民事責任的認定與處理
第九章 強行平倉民事責任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章 實物交割環(huán)節(jié)民事責任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一章 保證合約履行民事責任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二章 期貨糾紛案件中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認定及處理
第十三章 期貨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第十四章 期貨糾紛案件的保全和執(zhí)行
第四部分 相關案例分析
當事人未就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提供有關證據加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委托他人從事期貨交易,交易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受托人有過錯的,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守約方接受賠償,領回了倉單并已實際處理了貨物,違約方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秈米水分超標,不屬于賣方不能交付有效提貨憑證或提貨數量不足,賣方
已承擔違約責任,不應再對其進行處罰
期貨交易所已經承擔代為履行責任,其有權對責任方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