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語料庫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在總結分析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的基礎上,選用兩部刑法典——《德國刑法典》和《中國刑法典》為分析的語料,運用篇章語言學,尤其是篇章語用學的理論成果,在語料庫標注與檢索技術的支持下,以篇章的銜接與連貫為視角評析立法篇章的可理解性問題。目的是通過梳理中德刑法篇章的銜接與連貫特征,探討這些特征對刑法篇章理解的過程產生哪些影響,從而對立法篇章的可理解性問題及其專業(yè)化與通俗化的爭論進行再思考。
《基于語料庫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首先回顧了德國篇章可理解性研究的傳統(tǒng)與方法,指出其不足與可改進之處。然后圍繞著我們的研究對象和目的,系統(tǒng)地介紹了相關的理論基礎:篇章的銜接與連貫、篇章理解的認知心理基礎、專用語的相關研究成果,并且在篇章語用學動態(tài)篇章觀的指導下闡明了兩個基本的關系,即篇章可理解性與篇章理解的關系以及銜接與連貫的關系,以此奠定本書研究的出發(fā)點。篇章的可理解性并非篇章的一種可孤立評價的固有屬性,而體現(xiàn)的是一種與篇章接受者的關系,可評價的是篇章接受者的篇章理解效果。銜接是篇章生產者提供給接受者的認知指示,幫助其建立篇章連貫關系的手段與策略,而能否在篇章理解的場景中建立這種關系以及能否建立生產者所意欲的連貫關系,則取決于接受者自身的認知能力。
由于立法篇章屬于機構性篇章,其篇章生產和篇章理解的主體及過程都有一定程式化的特點,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篇章的呈現(xiàn)形式,因此本書第三部分以立法篇章外部的交際語用特征為主要內容,介紹了立法主體、立法活動、立法篇章的雙重接受主體——專業(yè)的立法篇章接受者和非專業(yè)的普通公眾,以及立法篇章最主要的功能——裁判糾紛功能。
《基于語料庫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第四和第五部分為實證分析部分,第四部分介紹了對所研究語料進行標注和檢索的標準、工作步驟以及涉及的相關概念,并對選定的兩部刑法典的六種銜接手段,包括重復(完全重復和部分重復)、替換(名詞替換、形容詞替換和動詞替換)、替代(人稱代詞、關系代詞等)、省略、篇章指示(顯性指示和隱性指示)和連詞進行了逐一的檢索,并將檢索結果以圖表的方式進行了統(tǒng)計。在此基礎上,我們在第五部分分別對中德刑法所使用的每一種銜接手段結合大量實例進行了深入的評析,總結了每種銜接手段在兩部刑法典中的表現(xiàn)形式和所具有的語用功能??傮w上,各種銜接手段在中德刑法中的比例分布十分不均勻,但最主要的銜接手段均為篇章指示。我們對兩部刑法典中篇章指示所有的表現(xiàn)形式和實現(xiàn)的功能進行了細致的劃分與論述,從語言學和刑法學兩個方面對其特點進行了合理的解釋,最后總結出刑法篇章連貫最重要的特征——互文性。對互文性的識別與互文關系的建立是理解刑法連貫的關鍵,同時也是造成接受者理解困難的最主要原因。我們圍繞著刑法連貫的互文性特征從接受者的知識基礎、認知能力以及由刑法適用語境和功能所決定的刑法篇章連貫動態(tài)生成的角度進一步闡明了刑法篇章理解的條件和特征。這一章的討論不僅為辨識中德刑法篇章的銜接與連貫特征提供了理論認識,而且也為最后總結部分提出的若干有關立法語言專業(yè)化與通俗化爭論的啟示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