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明妨礙研究》采用比較法學、實證法學和歷史法學等研究方法,梳理各國證明妨礙制度的歷史發(fā)展脈絡,比較借鑒兩大法系有關證明妨礙的立法、學說以及判例研究成果,在厘清證明妨礙內涵的基礎上,漸次展開對其法理基礎、構成要件、法律適用效果等問題的討論,試圖為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證明妨礙理論體系,以及構建我國證明妨礙制度提出建議。除導言外,《民事訴訟證明妨礙研究》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民事訴訟證明妨礙的概念及其動因。本章首先采用歷史法學的研究方法,從縱向上對兩大法系有關證明妨礙的早期判例和近、現(xiàn)代發(fā)展脈絡進行了梳理,并在總結各國和地區(qū)證明妨礙概念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經驗,對證明妨礙的內涵進行界定,為下文進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礎。其次,為正確認識證明妨礙這一復雜現(xiàn)象并對其進行有效的法律控制,本章還對證明妨礙的產生動因進行了深入分析。第二章為建構證明妨礙制度的法理基礎。本章探討了英美法系對證明妨礙所持法律立場的爭議,同時分析了大陸法系有關證明妨礙制度法理基礎學說,即經驗法則說、損害賠償義務說、誠實信用原則違反說、事案解明義務違背說、期待可能性說等,對上述學說的主要觀點和局限性進行了評析。以兩大法系為借鑒,本章主張從多元化視角出發(fā),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主,輔以證據(jù)調查協(xié)力義務說和損害賠償義務說,共同構筑證明妨礙制度之法理基礎。第三章為民事訴訟證明妨礙的構成要件。構成證明妨礙的邏輯前提,是妨礙者負有與訴訟證明相關的某種義務(實體法性質的義務或程序法性質的義務)。除此之外,妨礙者主觀上還必須具有某種程度的主觀可歸責性,即故意或過失。從客觀方面要件分析,構成證明妨礙,妨礙行為必須造成待證事實證明不能或證明困難的結果。第四章為民事訴訟證明妨礙的救濟與制裁制度。本章首先以美國法為中心,考察了獨具特色的英美法系證明妨礙救濟與制裁體系,之后介紹了大陸法系有關證明妨礙救濟與制裁的學說、判例和立法。在比較分析的基礎上,本章主張證明妨礙救濟與制裁制度的政策目標應定位于回復案件真實,同時適當考慮懲罰和救濟。在擇定具體的救濟與制裁手段時,應綜合考慮與證明妨礙相關的諸要素,同時借助從案件其他證據(jù)獲得的心證,由法官自由裁量做出選擇。第五章對構建我國民事訴訟證明妨礙制度提出了建議。本章分析了我國有關民事訴訟證明妨礙的立法和司法現(xiàn)狀,并在此基礎上,從完善立法、相關配套制度和司法環(huán)境的角度,提出了構建我國民事訴訟證明妨礙制度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