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作為刑法適用的一個核心環(huán)節(jié),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刑法解釋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文學解釋,是由于其背后有著刑法解釋方法論的導向和約束。對刑法解釋方法論的研究有利于正確地進行刑法解釋,只有擁有正確的刑法解釋方法論的支撐,才可以使得刑法解釋變得與眾不同。刑法解釋方法論會盡量擺脫刑法解釋論中的解釋立場的影響,但又不能當然地完全擺脫。刑法解釋方法論的研究核心是:什么是刑法解釋,為什么要進行刑法解釋以及如何進行刑法解釋等。刑法解釋方法理應簡潔而高效,故我們就有必要對方法本身與影響解釋的考量因素作出一個區(qū)分。方法應當是客觀的,方法論則應當是主客觀相統一的。故在刑法解釋方法論上理應有主觀方法論和客觀方法論之分,二者共同構成了刑法解釋方法論。客觀刑法解釋方法論主要是指各種具體的刑法解釋方法,主觀刑法解釋方法論主要是指解釋者的價值觀取向。而刑法解釋的基本原則以及其他影響刑法解釋的因素等,究竟應當歸入客觀方法論,還是主觀方法論,自然是難以作出定論的,但從規(guī)范的客觀性特征出發(fā),應當是將其歸入客觀刑法解釋方法論的。作為一種方法論,刑法解釋方法論存在的合理性離不開在具體個案應用中的檢驗,在個案中的應用既是對刑法解釋方法論的檢驗過程,也是其自身發(fā)展和完善的過程。刑法解釋方法論永遠是呈現動態(tài)性特征的,由于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以及刑法自身的穩(wěn)定性,故在可預見的時間范圍內,更多地應當是一種解釋的轉變,而刑法解釋轉變的核心仍是刑法解釋方法論的轉變。如果說刑法解釋是刑法適用的應有之義,那么刑法解釋方法論無疑是刑法解釋中的應有之義了。刑法解釋方法論的發(fā)展和完善將會是每一個刑法學者的內心期待和熱心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