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群體性事件和公眾參與作為研究的邏輯起點,綜合運用模式分析、比較分析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對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的行政法制度進行了探討研究:闡述了群體性事件治理公眾有序參與的基本理論問題,分析了“有序性、非對抗型”群體性事件(廈門PX事件、大連PX事件等)和“無序性、對抗型”群體性事件(貴州甕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廣東烏坎事件等)中公眾參與的現狀,探討了我國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困境的原因,評析了國外公眾參與程序和制度的主要經驗,在此基礎之上尋找我國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的路徑,構建了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的具體法律制度框架。以“平衡論”的核心理念為指導,從公民權利和國家行政權力相互合作互動的角度出發(fā)研究群體性事件的治理,通過行政法上的制度創(chuàng)新,既讓“無序性、對抗型”群體性事件消弭在萌芽狀態(tài),或者以較低的社會成本使其得以及時解決,也讓我國的群體性事件向“有序性、非對抗型”群體性事件轉型,并且擴大和保障公眾參與群體性事件治理的權利,從而既能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又能確保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治理群體性事件,積極化解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