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社會的迅猛發(fā)展,使我們社會的各個領域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相伴而來侵犯個人信息的情況也不斷發(fā)生。由于對個人信息的侵犯方式和手段漸趨多樣化,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變得既迫切又困難,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當前國際社會關注的立法熱點問題。然而,我國刑法對個人信息的立法卻相對滯后。吳萇弘編著的《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研究》在全面收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理論的著作以及國內外相關資料的基礎上,通過考察個人信息保護立法起源、推廣的背景,以比較法為視角,從我國個人信息犯罪及立法保護的現狀作為切入點,剖析了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立法及其影響,對我國當前的個人信息保護刑事立法存在的問題作出分析,最后概括了立法完善中尚存在的障礙及價值沖突,從而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秱€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研究》分為五章。第一章,對個人信息的概念、分類進行了界定。第二章,從憲法、民法、行政法及刑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入手,闡述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對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法理基礎進行分析。第三章,對具有代表性的如美國、德國、丹麥、英國、日本以及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qū)的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現狀及立法模式等進行比較分析,從而對我國個人信息的保護研究提供可資借鑒的思路和方法。第四章,對有關侵害個人信息行為的現狀及立法中的犯罪構成進行了梳理,在借鑒以往理論成果基礎上,立足于中國現實,以規(guī)范刑法為視角對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構成要件展開分析,對其中不足之處加以概括總結。第五章,指出當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對由網絡反腐等社會熱點問題而引發(fā)的價值觀念沖突展開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立法的相應建議。筆者認為,立法部門一方面要明確將嚴重侵權個人信息的行為犯罪化;另一方面要兼顧“權利保護”與“自由流動”之間的和諧與平衡,恪守刑法最低限度干預原則,秉承合理控制犯罪圈的審慎立場。在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制度構建中,通過擴大主體范圍、調整罪刑結構,加強與行政法、民法等法律手段的互動,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進程,建立更加嚴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