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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課稅的理論探索與制度建構:以金融市場的穩(wěn)健發(fā)展為核心

金融交易課稅的理論探索與制度建構:以金融市場的穩(wěn)健發(fā)展為核心

定 價:¥48.00

作 者: 湯潔茵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法律 理論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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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61092 出版時間: 2014-04-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 363 字數:  

內容簡介

  作為課稅的特殊領地,金融交易和工具的稅負不僅關系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發(fā)展,也將影響經濟的整體發(fā)展。然而,稅法風險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發(fā)展的重要障礙。本書探討了金融市場征稅正當性的評價基準和金融交易課稅規(guī)則的生成路徑,強調金融市場的征稅同樣應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和量能課稅原則,并詳細論述了金融交易的收益屬性確定、收益歸屬和來源地判斷等基礎性問題。金融市場課稅的最大難題在于各種金融工具的交易架構、方式甚至當事人身份的差異對稅收負擔能力的影響。本書立足于現行的金融工具的稅法規(guī)則,對基礎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結構型金融工具等交易的法律關系逐一細致研究,在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和稅收征管實踐的基礎上,對其有效的課稅模式予以建構,確立制定相關課稅規(guī)則所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標準,實現以金融交易或工具的基本屬性為基礎進行合理的課稅。金融交易的稅法風險已成為困擾立法機關、稅務機關、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等多方主體的重要難題,本書對此問題全面探討,具有深刻實踐意義。以金融交易為核心,對稅法制度與理論創(chuàng)新進行全面的思考,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

作者簡介

  湯潔茵,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博士,現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講師。2010~2011年在德國馬普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從事博士后研究,入選“北京市青年英才計劃項目”(2013年)。曾先后赴日本岐阜市渡邊會計師事務所、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維也納經濟管理大學進行學術交流。著有《金融創(chuàng)新的稅法規(guī)制》,獲“北京市第十二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2012年)。在《法學家》、《稅務研究》、《現代法學》、《當代法學》、Derivatives & Financial Instruments等國內外刊物發(fā)表學術論文40多篇,多篇論文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轉載。參與《WTO體制下中國稅收政策合法化問題研究》等10多部著作的編寫。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金融交易課稅的理論探索與制度建構——以金融市場的穩(wěn)健發(fā)展為核心”(2012年)、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重點課題“稅收征管中的信息歸集與管理”(2012年),參與多項課題研究。

圖書目錄

目錄Contents
導論/
一、問題的緣起/
二、國內外研究評述/
三、本書的研究路徑/
(一)研究目標與思路/
(二)本書主要內容/
上篇金融交易課稅的理論探索
第一章金融市場發(fā)展中的稅收立法選擇/
第一節(jié)稅收在金融市場的法律功能選擇/
一、各國及地區(qū)金融市場稅收立法的基本趨勢/
(一)各國及地區(qū)金融稅法的基本趨勢:金融交易的稅負從輕/
(二)各國及地區(qū)金融稅法的立法意圖/
二、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正當性分析/
(一)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比例原則審查/
(二)金融市場稅收優(yōu)惠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影響評估/
三、走下神壇的金融市場:金融稅法的立法意圖再反思/
(一)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關系的背離:金融市場在經濟發(fā)展中的重新定位/
(二)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背離對稅收調節(jié)機制的阻斷/
四、回歸正途的金融稅法:量能課稅原則的重新確立/
(一)金融市場上的稅收功能選擇/
(二)金融稅法的合法正當性基礎:量能課稅/
(三)金融領域的國際稅收競爭的消除/
五、結語/
第二節(jié)金融交易課稅規(guī)則生成的路徑選擇/
一、金融交易課稅:稅收法定抑或裁量/
(一)稅收法定主義在金融領域的相對性/
(二)稅務機關的裁量/
(三)金融交易課稅的“法定”進程/
二、金融交易課稅規(guī)范的形式選擇——規(guī)則抑或標準/
(一)現行金融交易課稅的規(guī)范形式/
(二)規(guī)范形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三)金融交易課稅規(guī)范的形式選擇/

第二章金融交易課稅方法的理論探索/
第一節(jié)原則還是例外:經濟實質主義作為金融一般課稅原則的反思/
一、問題的提出:經濟實質主義為金融交易課稅的普適原則?/
二、經濟實質主義在金融交易課稅中的適用:構成要件的考察/
(一)商業(yè)目的要件的考察/
(二)經濟實質要件的考察/
三、經濟實質主義解決金融交易課稅爭議的不足/
(一)類推適用還是經濟實質主義?/
(二)以經濟實質為基礎的類推適用的有效性分析/
四、法律形式作為金融交易課稅的基礎/
(一)金融交易的核心是合同/法律權利/
(二)應當受到尊重的金融交易形式/
五、代結語:經濟實質主義在金融交易課稅中的適用/
第二節(jié)分解還是整體課稅:復合金融工具的課稅方法選擇的追問/
一、分解還是整體課稅:復合金融工具的課稅爭議/
二、分解與整體課稅法在金融工具稅收立法的實踐——以美國經驗為例/
(一)可轉換/交換債務工具/
(二)可變債務工具/
(三)股權/債權混合金融工具/
三、分解課稅法適用的理論反思/
(一)分解課稅法的實際操作可行性評析/
(二)整體課稅法的適用反思/
四、整體課稅法與分解課稅法規(guī)范化基礎的缺失與追尋/
(一)經濟實質主義作為規(guī)范化基礎的質疑/
(二)稅收公平原則作為規(guī)范化基礎的反思/
五、分解或整體課稅法作為復合金融工具課稅方法的選擇/
(一)分解或整體課稅法在現行稅法框架下的適用范圍/
(二)分解法或整體課稅法在復合金融工具課稅規(guī)則立法中的采用/
六、結語/

第三章金融交易課稅一般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jié)金融交易相關收益的屬性辨析/
一、當前各國金融交易所得屬性的立法分歧/
(一)納稅人身份對金融交易所得屬性的影響/
(二)基礎資產對金融交易所得屬性的影響/
(三)交易目的對金融交易所得屬性的影響/
(四)不同交易方式下金融交易所得屬性的差異/
二、各國金融交易所得屬性規(guī)則簡析/
三、現行金融交易屬性區(qū)分標準的確立/
(一)以風險為基礎的權益型與債權型投資所得的區(qū)別/
(二)風險作為確定保險所得的決定性因素/
四、以風險為標準的金融交易所得屬性規(guī)則的確立/
五、透視法在確認金融交易所得屬性中的適用/
第二節(jié)金融交易所得的征稅權歸屬/
一、跨境金融交易所得的來源地規(guī)則:比較分析/
二、創(chuàng)新金融工具的來源地管轄權的合法化基礎/
(一)基于經濟連結點理論的探討/
(二)受益者負擔理論/
三、來源地為基礎的創(chuàng)新金融工具的所得課稅的必要性/
四、衍生金融產品的來源地確定規(guī)則/
(一)基礎資產所在地作為來源地確定標準/
(二)風險所在地標準/
(三)付款人所在地作為來源地確定標準/
(四)交易場所所在地作為來源地確定標準/
五、結語/
第三節(jié)金融交易中的稅收所有權轉移/
一、現行稅法中的所有權問題/
(一)所有權與納稅義務的發(fā)生/
(二)所有權與納稅義務的課稅時點/
(三)所有權與特定稅收待遇的取得/
二、新型交易形式的所有權歸屬所引發(fā)的課稅爭議/
(一)出售回租交易:占有保留形式下的稅收所有權歸屬/
(二)金融衍生交易:收益權轉移后的稅收所有權歸屬/
三、當前稅收所有權轉移的主要爭議與評析/
(一)民法形式交付作為稅收所有權轉移的標準/
(二)經濟收益與損失作為稅收所有權轉移的標準/
(三)經濟風險作為稅收所有權轉移的標準/
(四)處分權與控制權作為稅收所有權轉移的認定標準/
四、稅收所有權轉移標準的確立與適用/
(一)稅收所有權轉移標準的確立/
(二)稅收所有權轉移標準的實踐適用/
五、結語/
下篇金融交易課稅的制度構建
第四章傳統金融工具的發(fā)展與課稅制度的跟進/
第一節(jié)新型投資工具的稅法屬性再辨析/
一、債權型金融工具與權益型金融工具的稅法適用差異及其影響/
(一)權益性投資與債權性投資的稅法適用差異/
(二)權益性與債權性投資稅負差異的影響/
二、日趨模糊的權益性與債權性投資的界限/
(一)現行稅法對權益性投資與債權性投資的區(qū)別標準/
(二)進一步模糊的權益性投資與債權投資的界限/
三、權益型與債權型金融工具的判斷標準——美國的爭議與借鑒/
(一)美國對債權與股權投資判定標準的立法探討與判例演進/
(二)美國對債權與股權投資判定標準的簡要評析/
四、權益型與債權型金融工具分類標準的構建/
(一)關于股權與債權投資區(qū)分標準的最新理論發(fā)展/
(二)確定稅法上股權與債權投資區(qū)別的主要因素的基準/
(三)以收益權利/風險水平為核心的判斷標準的確立/
五、結語:權益性與債權性投資稅法區(qū)分的未來發(fā)展/
第二節(jié)保險產品與投資型金融工具的稅法辨析/
一、兼具保險與投資特性的金融產品引發(fā)的稅法屬性爭議/
(一)具有保險特性的基礎金融工具——巨災債券/
(二)具有保險功能的衍生金融產品所得的屬性/
二、稅法上保險合約的認定標準/
三、具有保險屬性的基礎金融工具的所得屬性的確定/
第三節(jié)特殊投資收益形式及其稅收待遇的確定——以股票股息為例/
一、我國當前關于股票股息的課稅規(guī)則/
二、各國對股票股息的課稅分歧/
三、股票股息價值內涵的考察及其稅法屬性的判定/
(一)股票股息對公司與股東經濟地位的影響/
(二)股票股息并不構成一項新的財產價值/
(三)股票股息并非一項已實現的收益/
四、股票形式的股息課征所得稅的若干例外/
(一)作為股息分配的股票為其他公司所發(fā)行/
(二)其他足以改變或可能改變公司股權結構的股票股息分配/
(三)附帶股息支付形式選擇權的股票股息分配/

第五章衍生金融交易在中國的發(fā)展與稅法規(guī)則的制定/
第一節(jié)基于人力資本投資的股票期權課稅制度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股票期權的兩種不同課稅模式/
(一)工資與資本利得之爭:中美為代表的股票期權的課稅差異/
(二)中美股票期權課稅模式的差異分析/
二、股票期權所得的工資屬性的反思/
(一)股票期權的工資屬性的法律形式考察/
(二)股票期權的工資屬性的經濟實質考察/
三、從勞動力到人力資本:股票期權的權利內涵/
(一)商品化的勞動力到產權化的人力資本:人力資本價值實現的歷史變遷/
(二)股票期權的權利核心是人力資本剩余收益權/
四、基于人力資本投資的股票期權課稅模式選擇/
(一)股票期權交易過程的再次厘清/
(二)股票期權的最優(yōu)課稅模式選擇/
五、結語/
第二節(jié)股指期貨所得課稅規(guī)則的構建/
一、股指期貨交易所得的可稅性分析/
二、股指期貨交易所得的屬性之爭/
(一)爭議一:股指期貨交易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課稅/
(二)爭議二:股指期貨交易按“偶然所得”課稅/
(三)爭議三:股指期貨交易所得屬于可免稅的“保險賠款”/
三、股指期貨交易法律屬性的考證/
四、股指期貨交易所得類型的確定與課稅規(guī)則的構建/
(一)股指期貨交易所得類型的確定/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具體課稅規(guī)則的構建/
五、結語/
第三節(jié)融券交易課稅制度的構建/
一、融券交易的基本架構/
二、融券標的證券交付與返還的納稅義務辨析/
(一)融券標的證券交付導致所有權的轉移/
(二)標的證券所有權的轉移并非應稅事項/
三、融券收益稅務處理的確定/
(一)融券費用的稅法屬性的判定/
(二)補償費用的稅務處理/
四、融券方轉讓標的證券的稅務處理/
五、跨國融券交易的國際稅法爭議/
附:歐美國家融券交易的稅務處理/

第六章結構型金融工具的課稅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jié)證券投資基金課稅實現機制的審思與前瞻/
一、《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條簡析/
二、稅收透明的基金課稅模式的理論障礙/
(一)持有人受益權的屬性辨析/
(二)基金投資收益的應稅屬性的判定/
三、稅收透明的基金課稅模式的實現機制之一的考證——直接歸屬法/
四、稅收透明的基金課稅模式的實現機制之二的探究——合伙企業(yè)課稅法/
五、稅收透明的基金課稅模式在國際層面的實施爭議/
六、余論: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之辨/
(一)投資基金作為營業(yè)稅等間接稅納稅主體資格的確立/
(二)投資基金作為所得稅等直接稅納稅主體資格的確定/
第二節(jié)信貸資產證券化課稅規(guī)則的缺陷與改進/
一、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架構及主要稅收爭議/
二、信貸資產轉讓的稅收爭議及其解決/
三、特定目的機構的納稅義務/
(一)特定目的機構的所得稅納稅義務/
(二)特定目的機構的間接稅納稅義務/
四、機構投資者納稅義務的確定/
(一)資產支持證券的分配收益的課稅及相關爭議/
(二)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收益的課稅及其爭議/
(三)資產支持證券的稅法屬性與課稅模式選擇/
(四)透視法與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所得屬性辨析/
五、資產證券化收益的所得來源地/
第三節(jié)投資連結型保險在中國的發(fā)展與稅法規(guī)則的跟進/
一、投資連結保險的發(fā)展及其交易架構/
二、當前所得稅制下的投資連結保險/
(一)死亡保險金/全殘保險金的稅收待遇及其爭議/
(二)累計內部收益的所得課稅/
(三)保險期內保險金給付的所得課稅/
(四)投資連結保險保費支付的個人所得稅/
三、投資連結保險的課稅方法選擇:整體還是分離課稅?/
四、投資連結保險稅法屬性的判定及其稅務處理規(guī)則/
五、投資連結保險所得的來源地規(guī)則/

第七章 金融市場發(fā)展中的中國稅法改革/
第一節(jié)金融市場發(fā)展中的所得稅法改革/
一、股息與紅利的課稅/
(一)股息、紅利的基本所得稅規(guī)則/
(二)現行股息、紅利的所得稅規(guī)則的適用爭議/
(三)股息、紅利的所得稅征管/
二、證券轉讓收益的課稅/
(一)證券轉讓的基本所得稅規(guī)則/
(二)證券轉讓的所得課稅規(guī)則的適用爭議/
(三)證券轉讓所得的稅收征管/
第二節(jié)困境中的金融業(yè)增值稅轉型:基于國外經驗的反思/
一、我國金融業(yè)的營業(yè)稅現狀評析/
二、金融保險服務系屬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審思/
三、轉型的難題:增值稅框架下的金融業(yè)稅負/
四、金融服務業(yè)的增值稅課征的立法嘗試與改進:基于各國立法經驗/
(一)主導模式:金融服務的免稅法/
(二)修正的免稅模式:少數國家的立法嘗試/
(三)金融服務的全額征稅模式:有限的適用與理論探索/
五、可行的選擇:金融服務的未來增值稅課征模式/
(一)我國對金融服務課征增值稅的考慮因素/
(二)金融服務增值稅規(guī)則的未來設計/
六、結語/

參考文獻/

代后記:已經出發(fā),終將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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