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制度的契約分析》抓住契約這條主線,運用法與經濟學的基本分析思路,從契約角度研究公司重整?!豆局卣贫鹊钠跫s分析》的基本命題是重整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對重整中涉及的大量復雜的契約進行法律經濟分析,做出符合公平效率的契約安排。立法的原則和規(guī)則設計以及法官對法律的解讀和適用都圍繞這個基本命題展開。為了具體闡述這個命題,《公司重整制度的契約分析》在主體部分通過以下章節(jié)安排進行論述:第一章,契約的法律經濟分析基礎。這一章介紹了完備契約和不完備契約的基本理論問題。完備契約不需要管制,不完備契約是法律需要管制的契約。法律通過兩種形式管制不完備契約:一是,法律提供備用性規(guī)則;二是,法律提供強制性規(guī)則。其中,法律提供強制性規(guī)則是立法對契約的管制。管制契約類似于管制市場,因為在兩種情況下政府都改變了私人交易。法律管制不完備契約首先要管制契約信息的公布,鼓勵當事人及時公布相關的談判信息。怎樣在契約當事人以及法官之間合理配置剩余控制權,是契約管制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最后,鑒于管制者本身也是不完備的,所以法經濟學在肯定公權力管制在經濟上和法律上的必要性時,主張尊重意思自治的優(yōu)先性。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的過程中也要遵循這種思路。第一章是全書的鋪墊,在此基礎上下文將進入對重整中的公司的契約分析。第二章,重整中的公司的契約結構。本章首先對公司契約的基本理論進行梳理,在此基礎上構建重整中的公司的基本契約框架。盡管重整狀態(tài)下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同于原來公司的新的法律實體,從法經濟學角度分析,重整中的公司仍然是對應于原來公司所留下的財產的一系列契約組成的契約束。公司的實質不過是組成公司的當事人所締結的不同契約的載體。不同的契約組成契約束,這個契約束的結點就是一個稱為“公司”的法律實體。重整中的公司只不過是“公司”這種法律實體在特定時期的特殊形態(tài),其作為契約的本質沒有發(fā)生變化,只不過結點變成DIP、TIP或者CIP,相應的契約當事人發(fā)生一定的變化,契約內容也發(fā)生一定變化??傊痉ǖ钠跫s分析完全適用于重整中的公司。本章將完成理論上的過渡,為以下各章對公司重整進行具體的契約分析奠定基礎。第三章,重整契約的性質。第二章完成了對重整中的公司契約框架的構建,接下來的問題是,重整制度的立法設計應該采用什么模式,完全契約自治式的模式還是完全按照制定法的管制?如果允許自治,司法裁判中應該怎樣把握?本章首先追溯重整制度的法律與經濟根源,即債務融資。然后在對重整制度的各派觀點進行比較分析的基礎上,本書把重整法律制度設計的目標歸納為保護重整中的公司財產的價值并使之最大化。具體制度設計的原則就是在綜合考察成本、收益、激勵、效率和公平這些參數的基礎上鼓勵當事人在內部化成本收益的基礎上進行談判。法律對于談判不能解決的問題或者談判沒有效率的問題,如外部性和機會主義進行管制。法官也要根據這個原則解讀并適用法律。本章通過對重整契約制度的性質進行理論上的概括和總結,為以下各章對重整中的具體契約設計提供了理論和分析方法的支撐。第四章,重整計劃的契約分析。重整計劃是重整契約分析的集中體現。重整計劃本身就是一個龐大的契約束,其主要當事人包括債務人、債權人、股東、重整融資人、雇員、社區(qū)等。本章對重整計劃中的主要子契約——債務人和債權人契約、勞資契約、債務人與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契約做了法律與經濟分析。另外,本章以債務人和債權人契約為樣本,對重整契約做了簡單的談判博弈分析。重整當事人正是以重整計劃談判為背景,形成不同的契約關系。重整計劃的談判首先必須解決好信息披露問題,只有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保證談判博弈達成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信息披露的重點是重整中的公司的價值評估。所以,本章通過對重整計劃談判的博弈分析,進一步明確重整契約中自治與管制的關系,即必須對信息披露和價值評估等問題進行適度管制,才能保證私人談判的公平和效率。第五章,重整融資的契約分析。重整融資是決定重整成敗的關鍵,因而是重要的重整契約。重整融資制度的本質是通過給予重整融資請求權以優(yōu)先地位減輕或消除潛在融資人對重整未來及其請求權回收的不確定性產生的顧慮。作為新的資本的提供者,重整融資人自然成為重整中的公司契約束的一部分。所以,從本質上看,重整融資是當事人重新談判并重新締約的結果,法經濟學的契約理論完全適用重整融資的分析。只要契約是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達成的,就必然會提升重整中的公司的價值。實證研究也表明一般情況下重整融資能夠提高重整效率并提升重整中的公司的價值。但是,由于重整融資契約當事人的談判地位不同,而且融資契約談判的一方當事人實質上是代表重整中的公司的多方利益關系人的利益進行談判,所以重整融資契約很容易產生負外部性。所以,有必要對這種契約加以管制,防止當事人操縱契約談判并通過融資契約轉移價值,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利益。第六章,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契約分析。這一章是本書的重心。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目標是實現重整中的公司的價值最大化,重整中的公司契約設計也圍繞這個目的展開。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是控制權問題,根據法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公司的剩余所有權人掌握公司的控制權,找到公司的剩余所有權人之后再解決代理成本問題,就是公司治理的基本路徑。但是,重整中的公司不論在資本結構還是在利益關系人等方面都與正常運營的公司表現出很大的不同,使得重整中的公司的控制權問題和代理問題更加復雜。主張債權人控制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學者認為應該從動態(tài)的角度研究重整中的公司治理。但是反對的觀點則認為當公司處于重整狀態(tài)時,很難準確界定剩余所有權人。對重整中的公司的管理層的管制同樣適用信托義務和商業(yè)判斷規(guī)則,只不過管理層信托義務的對象發(fā)生了改變,指向重整中的控制權人。但是重整中的控制權人是不確定的,隨著重整中的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變化。另外,由于重整中的公司的投資者的行為可能損害許多原來的擔保債權人的利益,重整中的公司控制權人對原來的擔保債權人也負有信托義務。最后,管理層或者當前債務人在重整收購活動中也負有信托義務。對這些信托義務需要靈活實用的解釋,才能滿足重整中的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現實需求。本章在論述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復雜性的基礎上,對其具體的治理問題,包括重整融資和市場化條件下重整中的公司治理做了具體的研究??傊卣械墓局卫硎钱斒氯嗽诹⒎?、司法與市場管制的約束條件下自治談判的結果。第七章,預重整的理論與實證分析。這一章既是對預重整的契約分析,也是對筆者主要觀點的照應。預重整制度是契約自治和契約管制制度的完美結合。本章通過對預重整制度進行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完全靠當事人談判難以實現有效率的公司解困,任何整齊劃一的契約管制也無法實現有效率的公司解困。只有在立法和司法對當事人談判提供適當制度支持的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發(fā)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才能實現重整制度的價值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