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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合同案件觀點集成(上、下)

法院審理合同案件觀點集成(上、下)

定 價:¥228.00

作 者: 劉言浩 主編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案情 案例分析 法律

ISBN: 9787509341728 出版時間: 2013-03-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全2冊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典型案例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具有獨特的價值。在某種意義上,典型案例不僅彌補了立法和司法解釋的不足,而且通過某一具體案例創(chuàng)設出新的法律原則或判案規(guī)則。本叢書通過整理全國各級法院的已生效裁判,總結、歸納出具體的裁判經驗、思路和尺度。以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方法。同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精神、審判業(yè)務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著述、目前審判實務中的主流觀點等進行了評析。閱讀《法院審理合同案件觀點集成》,使讀者可以在快速了解某一類型案件法律爭議問題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觀點和態(tài)度,以及裁判的思路。

作者簡介

  劉言浩,男,河南省淅川縣人,北京大學民商法學碩士(1999),比利時根特大學歐洲法與比較法碩士學位(2003),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2011)?,F(xiàn)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級法官、審判員。兼任中國國防工業(yè)協(xié)會法律工作委員會顧問、國家檢察官學院上海分院客座教授、國家法官學院上海分院兼職教師、上海財經大學經濟法專業(yè)碩士生導師、上海電視臺法治天地頻道和上海政法綜治網(wǎng)法學家顧問團顧問,上海市民法學會常務理事、上海市航空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研究領域為民商法、比較法、歐洲法、民事訴訟法。自2000年至今,已出版著作26部(專著1部、主編1部、合著24部),在《法學研究》、《法學》等核心期刊和專業(yè)報刊上發(fā)表論文、案例評論、研究報告70余篇。參與編寫的《法官培訓綜合教程》被最高人民法院選定為全國法院高級法官晉級培訓的指定教材。

圖書目錄

總目錄 上冊 合同法總則篇 第一章合同法基本原則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 第六章違約責任 合同法分則篇 第七章買賣合同 第八章贈與合同 第九章借款合同 第十章租賃合同 第十一章加工承攬合同 下冊 第十二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章保管、倉儲合同 第十四章委托、服務合同 第十五章行紀、居間合同 第十六章抵押、質押合同 第十七章保證合同 第十八章定金合同 第十九章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十章旅游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險合同 第二十二章特許經營合同     目錄   上冊   合同法總則篇 第一章合同法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有關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二、無名合同的認定及法律適用 三、公平原則在格式條款無效認定中的適用 四、顯失公平的判定原則 五、合同解釋的原則與方法 六、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合同的無效認定 七、合同當事人可以因客觀情勢重大變化而終止或變更合同 八、情勢變更、不可抗力及商業(yè)風險的區(qū)分適用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一、內容明確的傳真是要約,逾期的承諾不生效 二、撤銷要約邀請造成相對方損失的責任承擔 三、違反內容具體的商品房銷售廣告的相對方可以撤銷合同 四、承諾人有權在不可撤銷要約的承諾期限內做承諾 五、網(wǎng)絡購物中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的認定 六、有過失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 七、以合同書形式確立的要約邀請的成立及其責任承擔 八、無書面合同情況下不能僅憑增值稅發(fā)票證明買賣合同關系的存在 九、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明的合同不成立 十、未簽字但實際履行完畢的合同成立 十一、保險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解釋及效力 十二、締約過失責任及其賠償范圍的認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以一方當事人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為生效條件的合同的效力認定 二、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的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 三、相對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不適用表見代理制度 四、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五、當事人分別持有的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不足以認定一方欺詐 六、認定顯失公平應堅持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統(tǒng)一 七、名為委托理財實為企業(yè)借貸的合同應認定無效 八、重大誤解以行為人對行為性質、合同主要內容存在誤解為構成要件 九、“一物二賣”所形成的多份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債務轉讓和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 二、房屋買賣交易中買方反悔賣方要求繼續(xù)履行的處理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 四、雙方違約情況下的合同繼續(xù)履行 五、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六、中止合同履行時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七、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和條件 八、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 一、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實際履行行為變更合同內容的,應認定為雙方口頭協(xié)商一致變更原合同 二、債權讓與完成后原債權人即喪失以自己名義向債務人主張合同權利的資格 三、債務轉移后,新債務人對原債務人的抗辯仍可向債權人主張 四、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公司的免責事項對受讓人繼續(xù)有效而無需履行告知義務 五、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依法應審批而未審批的,合同未生效 六、債權人未接受債務人向其出具債務轉移承諾書的,應認定為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讓 七、保證合同中未作特殊約定的,保證人對債權受讓人仍然承擔保證責任 八、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現(xiàn)為違約責任 九、借款合同無效后的財產返還請求權轉讓屬于債權讓與 第六章違約責任 一、合同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守約方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二、雖經氣象部門發(fā)布了預警,“罕見”暴雨應屬于不可抗力,應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三、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理解欠款折讓條款約定應當與違約責任相聯(lián)系 五、當事人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酌減 六、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不能同時適用定金條款與違約金條款 八、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包含非違約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擔的違約責任,非違約方因此而向第三人承擔的違約責任,可以作為非違約方遭受的損失 合同法分則篇 第七章買賣合同 一、二手房買賣簽訂陰陽合同應以真實意思表示確定房價款 二、符合條件的售樓廣告宣傳內容應視為房屋買賣合同內容 三、“一房二賣”致無法取得房屋可主張懲罰性賠償 四、開發(fā)商交付房屋后仍應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五、買受人不得以未履行附隨義務為由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六、銷售者應當履行“假一罰十”的單方允諾 七、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后應及時履行檢驗義務和瑕疵通知義務 八、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應當遵循可預見性規(guī)則 九、履行費用過高時排除繼續(xù)履行違約責任的適用 十、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可請求進行調整 第八章贈與合同 一、法人能否成為贈與合同訂立的主體 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和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區(qū)分 三、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四、促銷贈與物有瑕疵商家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基于婚姻或身份關系變更的贈與合同不能任意撤銷 六、已經交付并權利轉移的贈與物能否回贈 七、父母贈與己方已婚子女房屋產權是子女的個人財產 八、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合同無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九章借款合同 一、認定借貸事實時高度蓋然性標準的運用 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借款并不必然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無履行期限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四、未明確借款本金及利息歸還順序時還款順序的確定 五、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 六、民間借貸中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及違約金的確定 七、“陰陽合同”中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判斷 八、證據(jù)無法直接證明案件事實時應根據(jù)經驗法則進行事實推定 第十章租賃合同 一、臨時建筑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 二、租賃物存在權利瑕疵時承租人的權利 三、承租人損壞租賃物的賠償責任 四、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 五、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六、事實租賃關系認定及房屋使用費的計算 七、轉租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八、租賃合同解除后房屋裝飾裝修物的處理 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十、不動產買賣中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認定和處理 十一、同住人居住權及租賃權的保護 十二、融資租賃中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 十三、融資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十四、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租賃物的歸屬 第十一章加工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性質的認定可以結合合同項下產品的特定性和合同價款中是否包含加工費來認定;同時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 二、當事人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是各自獨立的,一方履行了義務不能證明另一方對等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 三、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加工承攬合同中,預驗收不構成對定作物的交付 五、承攬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應支付相應報酬,遲延履行的應支付逾期利息 六、定作人實際受領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意味著對工作成果質量的認可? 七、承攬人將其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八、第三人提出的質量異議不能必然作為定作人認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依據(jù)     下冊 第十二章建設工程合同 一、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過錯而造成的工程修復費用 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合同被確認無效的處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或質量標準調整問題的處理 四、家庭裝飾裝修合同的履行與解除 五、建設工程中延付工程款的處理應注意合同相對性的問題 六、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陰陽合同的認定和處理 七、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工程量爭議的處理 八、設計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九、停工責任的歸屬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十、應招標而未招標合同效力的認定 第十三章保管、倉儲合同 一、在超市自助寄存柜寄存物品不構成保管合同關系 二、在酒店住宿消費并停車是否構成保管合同? 三、 四、業(yè)主將汽車停放在小區(qū)內,與物業(yè)公司之間便存在保管合同關系 五、如何區(qū)分車輛保管合同與場地租賃合同? 六、寄存人寄存貴重物品時向保管人的告示義務 七、存放人儲存危險物品時的告示義務及保管人的通知義務 八、倉儲保管人未認真審查倉單背書內容導致倉儲物被提走后的法律后果 九、倉單物權憑證和債權憑證的雙重效力分析 第十四章委托、服務合同 一、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變更委托人指示的屬未完成委托事務 二、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支付相應的費用 三、房屋出售委托合同中介違規(guī)賺取差價的,委托合同無效 四、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受托人不得就可得利益損失要求賠償 五、訴訟服務合同中風險代理律師與委托人約定的限制調解條款應為無效 六、受托人應對因其過錯對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的保底條款應為無效 八、第三人明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與第三人 九、以公民身份與委托人簽訂訴訟服務合同的,代理費條款原則上無效 十、郵寄服務合同中快遞公司違約丟失快遞物品的,應按物品的實際價值賠償 十一、停放小區(qū)車輛被盜,物業(yè)管理公司是否擔責? 第十五章行紀、居間合同 一、代銷合同屬于行紀合同,代銷商品在代銷期間的市場銷售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二、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居間方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不可取消獨家委托之格式條款無效 四、非獨家委托時買受人選擇其中一個居間人完成房屋買賣交易不構成“跳單” 五、房地產中介機構應對訂約重要信息進行必要調查以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六、委托人在買賣合同關系中的違約行為不對居間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期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未按委托人指示處理交易”的認定 八、無資質的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委托資產管理協(xié)議的效力及責任承擔 九、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的風險負擔 第十六章抵押、質押合同 一、違反擔保法導致物權變動無效并不必然導致物權變動合同無效 二、使用虛假房產證辦理房屋抵押的效力 三、混合抵押擔保中擔保權行使的先后順序 四、房屋抵押權的效力 五、房屋抵押中滌除權的適用 六、租賃權與抵押權的沖突 七、共有房產的抵押:無權處分的效力 八、房屋抵押權的善意取得 九、期房抵押的法律效力 十、房地抵押關系 十一、抵押權人能否就被抵押建設用地上的新增房屋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十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之約定無效 十三、動產質押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物時設立 十四、轉質效力及質押權人對質押物的保管義務 十五、以知識產權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 第十七章保證合同 一、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效力認定的法律適用 二、連帶責任保證人之一承擔保證責任的,有權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向債務人與其他保證人追償 三、保證人于二審期間自行履行擔保責任應否影響判決結果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的效力認定 五、認定“保證人不知以貸還貸”時不應忽視其在保證合同中所作出的具體承諾 六、與借貸合同無關的第三人向合同債權人出具的承諾函中未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或代為還款的,該承諾函是否構成保證合同? 七、在最高額保證的情形下,即使主債務無效,基于主債務無效而確定的債務額也要作為最高額保證計算債務余額的基數(shù) 八、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相區(qū)別的重要標志 九、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償清之日止”,是對保證責任期限約定不明確還是視為未約定? 第十八章定金合同 一、當事人同時主張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金的,法院如何處理? 二、定金罰則適用的例外——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 三、合同中未寫明定金性質的法律后果 四、如何認定和適用解約定金? 五、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超過主合同標的20%的法律后果 六、一方當事人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是否適用定金罰則? 七、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第十九章土地承包合同 一、大戶承包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認定及實體處理 二、婦女婚姻狀況變更不影響承包經營權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四、農民轉為非農業(yè)戶口,能否獲得征地補償款? 五、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糾紛?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是否必須為書面合同? 七、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同生效要件 八、自留地流轉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 第二十章旅游合同 一、旅行社對游客辦理意外保險僅負有合同上的推薦和提示義務 二、“非典”并不都屬于不可抗力 三、旅游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四、學校在組織學生旅游中仍應盡到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五、旅行社擅自轉團的,旅客可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六、旅行社工作人員持蓋章的空白合同對外簽訂的旅游合同,對旅行社具有約束力 七、游客在違約之訴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八、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就游客因此而遭受的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旅游景點的店堂告示不存在顯失公平等情形的應認定為有效 第二十一章保險合同 一、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范圍以保險人詢問事項為限 二、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享有合同解除權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四、“保險真空期間”保險人仍應承擔保險責任 五、保險人應按約賠償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中遭受的實際損失 六、意外傷害險的賠償責任確定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七、雇員忠誠保險的責任范圍約定不明時根據(jù)保險法合同解釋原則確定 八、保險人行使未按期支付保費的合同解除權應符合法定條件 九、保險人在已償付的保險金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 十、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二章特許經營合同 一、特許經營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qū)分 二、特許者不滿足“一年以上良好的經營業(yè)績”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三、特許經營合同中顯失公平的判斷 四、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作為特許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五、外商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開展特許經營業(yè)務的合同無效 六、被特許人違反約定跨區(qū)域經營的特許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特許經營合同中欺詐的認定 八、特許人不履行特許經營合同主要義務的構成根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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