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13)》主要包括進口稅則、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等。一、進口稅則進口稅則商品分類目錄采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進口稅則稅目稅率表設置稅則號列、貨品名稱、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等欄目。(一)最惠國稅率根據《條例》規(guī)定,原產于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以從價或從量方式計征關稅的最惠國稅率,在最惠國稅率欄中直接列明:以其他方式計征關稅的最惠國稅率在最惠國稅率欄腳注中列明。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的最惠國稅率在最惠國稅率欄中列明;其稅則號列前標注“ex”,表示適用該稅率的應稅貨物以貨品名稱欄中的描述為準。(二)協定稅率根據《條例》規(guī)定,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yōu)惠條款的區(qū)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根據《亞太貿易協定》及相關協議,對原產于大韓民國、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協定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相關協議,對原產于文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協定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