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民主決策權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其獲得 保障與實現(xiàn)的程度是“后選舉時代”村民自治能否成功的關鍵。張旭勇編著的《村民民主決策權的司法救濟制度研究(行政 法語境下的理論與實踐)》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guī)定的民主決策事項為對象,以《物權 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 的司法救濟條款為基礎,從訴訟道路選擇、村民的原告資格、判決種類或救濟手段、村委會成員 的法律責任追究以及訴訟激勵等角度,全面探討村委會擅自決策之侵權行為的司法救濟制度。《村民民主決策權的司法救 濟制度研究(行政法語境下的理論與實踐)》作者的結論是:把侵犯村民民主決策權案件納入行 政訴訟是村委會管理行為之公權力本質使然;而 且也只有這樣,才能在理論上合理地解釋與解決村民的原告資格、法院的判決手段、村委會成員 法律責任的追究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