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個世紀特別是冷戰(zhàn)結束以來,以環(huán)境、人權等領域為先導,一場非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在國際事務中“參與的革命”悄然興起。[1]從《國際刑事法院規(guī)約》的制定和生效到1997年《禁止殺傷人員地雷公約》以及2008年《集束彈藥公約》的出臺,從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多哈回合有關國際貿易規(guī)則的談判到哥本哈根和坎昆有關后《京都議定書》氣候變化國際協(xié)定的醞釀,在各種重要國際談判場所的臺前幕后,非政府組織的聲音和影響幾乎無處不在。與此同時,圍繞非政府組織的質疑和爭議也前所未有地增加了。這些質疑,既涉及非政府組織本身在透明度、責任性和合法性( legitimacy)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也涉及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新興力量參與國際決策的有效性。這就表明,準確把握非政府組織發(fā)展的晚近趨勢和問題,對其地位和作用加以重新審視并提出相應對策,已經成為國際關系和國際法學者的重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