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湖北法官論叢》第六輯,收入了湖北省法院系統(tǒng)第十六屆學術研討會的優(yōu)秀論文,《法官論司法和諧》的主題是和諧司法。構建和諧社會已經成為當代中國的主題,司法作為社會矛盾與糾紛的調節(jié)器,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不容置疑。我們知道,和諧社會并不是沒有矛盾和沖突的社會,而是所有的矛盾和沖突都能夠得到公平、公正解決的社會。因此,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以及運行狀況直接關系到矛盾和沖突的控制、人民合法權益的實現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如果說糾紛解決是法律從靜態(tài)到動態(tài)、從條文到生活轉化過程的具體呈現。是法律的執(zhí)行力及其社會效果的充分展示,是對立法決策和司法制度的現實檢驗,那么,作為糾紛解決機制最重要內容的司法,其合理配置與有效運行對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至關重要。不可否認,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人民法院應該也必須成為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決沖突、維護穩(wěn)定的重要力量。誠如有人所言,在社會大系統(tǒng)中,司法猶如清道夫,通過吸納、疏理、控制并最終掃除各種不和諧因素。確保社會整體的和諧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