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土地管理權:土地征收權、規(guī)劃編制和執(zhí)行權、土地使用許可權。其中,有的屬于地方政府,有的依法屬于相關職能部門。土地征收權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編制權屬于地方政府,而審批權則屬于中央政府。土地使用許可權屬于地方,但已越發(fā)部門化。中央在土地問題上進行了一系列改革,這種改革主要集中在人事任免、財政管理和監(jiān)督體制上。其實,中央和地方政府間博弈的根本原因,在于已經形成的地方利益在現行的制度框架內,尤其在決策程序中還缺乏表達的途徑和機會。地方利益既然不能在決策程序中有效表達,那么就會在執(zhí)行程序中通過各種方式表達出來,從而導致在土地管理領域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紛紛擾擾。這就要求,我國應當盡快建立地方利益的表達機制,改變權力授權方式,從地方政府部門直接負責轉為地方政府的概括負責。應當說,這種變化目前正在悄悄進行,中央已越來越多地把土地管理權概括授予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