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一、作為政治哲學家與法律哲學家的哈貝馬斯
二、哈貝馬斯合法化理論演變的兩條線
(一)“韋伯式的馬克思主義”:從對“合法化危機”的病理診斷到對合法化機理的理論探究
(二)“填補法學空區(qū)”:從政治秩序的合法化到法律的合法化
三、法律與道德:哈貝馬斯合法化理論的法律哲學語境及其理論意蘊
(一)“三大法學派”與三種有效性:法律哲學中的合法化問題
(二)法律與道德:哈貝馬斯合法化理論的法律哲學語境及其理論意蘊
四、哈貝馬斯法律合法化理論的兩種解讀方式:麥卡錫式的“重構性路徑”與吳冠軍式的“外部視角”
(一)國內外哈貝馬斯法律哲學研究概覽
(二)哈貝馬斯法律合法化理論的兩種解讀方式
五、本書的研究路徑:“重構性路徑”與“外部視角”相結合
六、本書的論題限定與結構安排
(一)本書論題的若干限定與相關說明
(二)本書的結構安排
第一章 “后習俗”的道德意識與法律意識結構: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社會理論基礎
一、“后習俗”與“后傳統(tǒng)”
二、科爾伯格:社會進化與“后習俗層次”的道德意識
(一)科爾伯格的個體道德意識發(fā)展理論
(二)哈貝馬斯對科氏理論的社會進化論“轉譯”
(三)現代社會道德意識結構的主要特征
三、韋伯:法律的合理化與“后傳統(tǒng)”的現代意識結構
(一)韋伯眼中的“傳統(tǒng)”與“傳統(tǒng)主義”
(二)哈貝馬斯對韋伯合理化理論的“闡發(fā)”:從文化層面的“現代意識結構”到社會層面的“法律合理化”
(三)哈貝馬斯論“后傳統(tǒng)”法律的結構性特征
四、“生活世界的合理化”與規(guī)范結構的社會進化:哈貝馬斯對韋伯合理化命題的溝通行動論“重建”
五、本章小結
(一)后習俗道德意識與法律意識結構的理論邏輯
(二)后習俗的證成層次與法律合法化
第二章 后傳統(tǒng)社會的道德理論: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道德哲學基礎
一、哈貝馬斯對科氏理論的溝通行動論“改造”
二、哈貝馬斯對科氏理論的商談倫理學“改造”
三、康德主義倫理學的一般特征及商談倫理學的發(fā)展
四、商談倫理學: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道德哲學基礎
(一)商談倫理學的兩個原則及其關系
(二)規(guī)范有效性與法律合法化:從商談原則到民主原則
五、本章小結
第三章 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從康德到哈貝馬斯
一、從“公意”到“實踐理性”:盧梭與康德契約論“同意”模式之別
二、“道德優(yōu)先于法律”與“正當優(yōu)先于善”:從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看康德的法律合法化論說
……
第四章 基于合作法律性的合法性:從韋伯到哈貝馬斯
第五章 結語 商談民主與法律合法化: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民主向度
附錄 “交往”,抑或“溝通”:哈貝馬斯理論中“Kommunication”譯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