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統(tǒng)治河隴西域時期曾在這里推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治、軍事、法律、經濟、宗教制度。這些制度或源出吐蕃本土而雜以漢制,或因襲漢唐典章而混合蕃俗,有的內容還源自天竺、突厥等地,是吐蕃與唐朝等周邊國家、民族文化交流的產物,對后來的歸義軍、西夏及吐蕃各政權都產生過深遠影響,因而也是學術界關注的具有重大意義的研究課題。本書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運用敦煌、新疆出土的漢藏文獻和漢藏傳世史籍、金石碑銘等史料,對吐蕃統(tǒng)治河隴西域時期政治方面的職官、告身、大蟲皮、軍事、驛傳、法律、司法等制度,經濟方面的賦稅、勞役、倉廩、市券等制度和宗教方面的寺戶、僧官等制度進行探討,補充新材料、提出新問題,闡述筆者的見解和看法。筆者認為,吐蕃在敦煌地區(qū)設置的乞利本(khri dpon)即節(jié)兒論(rtse rje blon)為敦煌最高軍政長官;節(jié)兒觀察使(rtse de spyan)即節(jié)兒監(jiān)軍,為敦煌地區(qū)僅次于乞利本(khri dpon),位居第二的軍政長官;中等節(jié)兒(rtSc ricvbring po)、小節(jié)兒(rtse rj e cung)、漢人都護(rgyaVi spyan)也是敦煌地區(qū)的重要軍政官員。敦煌部落的基層官吏五十崗(1ngabcu rkang)、五崗(1nga rkang)實際上分別是管理耕種五十崗(rkang)和五崗(rkang)田地民戶的基層官吏。吐蕃在河隴西域地區(qū)設立的扎論(dgra—blon)、牧地管理長(gzhis—pon)分別為漢文文書中的防城使、草宅使,這兩種官職是吐蕃特有的官職,分別負責吐蕃河隴西域地區(qū)的軍事、畜牧方面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