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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法律:哈特、德沃金與哈貝馬斯對法律正當性的三種論證模式

道德與法律:哈特、德沃金與哈貝馬斯對法律正當性的三種論證模式

定 價:¥48.80

作 者: 肖小芳 著
出版社: 光明日報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倫理學

ISBN: 9787511218162 出版時間: 2011-1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274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法律的正當性從何而來”是學界普遍關注的理論熱點。作者選取哈特、德沃金與哈貝馬斯這三個典型派別的代表人物,立足于道德與法律關系維度,圍繞法律正當性從何而來這一核心論題,系統(tǒng)地梳理和理性地審視了他們三者怎樣從本體層面深入實踐層面闡釋道德與法律的關系,進而鋪陳各自的法律正當性理論。作者從基本立場、論證向度、權利審視及認可方式這四個向度比較分析了哈特的“合法律性的正當性”模式、德沃金的“合道德性的正當性”模式與哈貝馬斯的“重建式的正當性”模式之間的分歧,批判性地考察了三種模式遭到的主要批判、具有的積極價值以及存在的不足。在比較他們各自理論主張和論證脈絡的基礎之上,作者突顯哈貝馬斯商談論視野中的法律正當性理論論證模式更具有吸引力和可接受性,并試圖充分地汲取和嘗試性地運用哈特模式與德沃金模式的合理內核,提出進一步修繕哈貝馬斯純粹程序論證模式的建議,尋求論證法律正當性問題的更佳解決方案。

作者簡介

  肖小芳,1980年7月生,湖南武岡人,哲學博士。2009年畢業(yè)于中山大學哲學系,獲哲學博士學位?,F(xiàn)任浙江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教師。主要從事現(xiàn)代西方法哲學研究,先后在《湖南師范大學學報》、《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求索》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數(shù)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1項,主持浙江省社科聯(lián)課題1項。

圖書目錄

導論
1. 歷史溯源:道德與法律關系是西方法哲學的一個永恒話題
1.1 自然法學派:道德是法律的基礎
1.2 實證主義法學派:道德與法律相分離
1.3 社會法學派:道德與法律的分與合
2. 寫作思路與研究意義
2.1 寫作思路
2.2 研究意義
3. 相關概念的澄清
3.1 道德、倫理與法律
3.2 合法性、正當性與合法律性
3.3 有效性與正當性

第1章 哈特“合法律性的正當性”模式--道德與法律無必然聯(lián)系
1.1 道德與法律的相對分離和相對包容
1.1.1 道德與法律概念上的分離:法律是規(guī)則統(tǒng)一體
1.1.2 承認規(guī)則:法律效力之判準
1.1.3 司法判決:道德是法外的可能影響因素
1.1.4 道德與法律內容上的部分重合: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內容
1.1.5 道德類型的區(qū)分與道德的法律強制
1.2 哈特模式招致的批判
1.2.1 承認規(guī)則有著不可回避的困難
1.2.2 內在觀點存有缺陷
1.3 哈特模式的理論價值與理論缺失
1.3.1 理論價值
1.3.2 理論缺失
1.4 小結

第2章 德沃金“合道德性的正當性”模式之挑戰(zhàn)--道德與法律存在必然聯(lián)系
2.1 “合道德性的正當性”:重振法律的道德權威
2.1.1 道德與法律的交融:原則是法律的必要組成部分
2.1.2 法律原則:政治道德原則的具體化
2.1.3 司法實踐的主要指南:原則論據(jù)
2.1.4 自愿守法與善良違法
2.1.5 建構性闡釋的判決原則:法律之內在道德的“整體性”
2.2 德沃金模式招致的批判
2.2.1 法律實證主義陣營的詰難:法律不具有道德權威
2.2.2 波斯納的抨擊:道德理論無法為法律正當性奠基
2.2.3 林立的批評:宣稱“惡法非法”無濟于事
2.3 德沃金模式的理論價值與理論缺失
2.3.1 理論價值
2.3.2 理論缺失
2.4 小結

第3章 “合法律性的正當性”之可能--哈貝馬斯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重塑
3.1 交往行動理論與商談倫理學:哈貝馬斯法哲學的理論基礎
3.1.1 普遍語用學的核心:三個有效性要求
3.1.2 交往行動
3.1.3 商談:交往的繼續(xù)與延伸
3.2 整合與重塑:道德與法律相互分化、相互區(qū)別、相互交錯
3.2.1 法律:社會整合的主導機制
3.2.2 道德與法律:從混合走向分立
3.2.3 商談原則的分化:道德原則與民主原則
3.2.4 道德與法律之內在關系的集中體現(xiàn):道德在商談性立法中的滲透
3.2.5 道德與法律之內在關系的補充形式:道德在司法商談中的滲透
3.3 小結

第4章 合法律性、合道德性或商談程序正當性--三種論證模式之比較
4.1 基本立場
4.1.1 哈特:道德與法律概念上可分離
4.1.2 德沃金:道德與法律內容上必然交融
4.1.3 哈貝馬斯:在可分離與必然交融之間
4.2 論證向度
4.2.1 哈特:正當性萎縮成合法律性
4.2.2 德沃金:合道德性證成正當性
4.2.3 哈貝馬斯:商談的民主程序之獨特視角
4.3 權利審視
4.3.1 哈特:功利與權利之結合
4.3.2 德沃金:認真對待作為王牌的道德(政治)權利
4.3.3 哈貝馬斯:人權與人民主權之商談式重釋
4.4 認可方式
4.4.1 哈特:經驗的心理認可
4.4.2 德沃金:道德認可
4.4.3 哈貝馬斯:基于合理理由的理性認可
4.5 哈貝馬斯模式的積極價值
4.5.1 突顯法律正當性與道德的內在關聯(lián)
4.5.2 設計商談的民主程序之新穎路向
4.5.3 重建法律正當性與非正式公共領域(交往機制)的內在關聯(lián)
4.5.4 把捉法律正當性與權利的內在關聯(lián)
4.5.5 強調法律正當性與理性認可的內在關聯(lián)
4.5 小結

第5章 對哈貝馬斯純粹程序論證模式的再思考
5.1 哈貝馬斯模式的窘境
5.1.1 道德與法律關系的闡釋存在缺失
5.1.2 純粹的商談民主程序無法確保實質正義
5.1.3 道德理由(道德商談)之地位的定位前后矛盾
5.1.4 道德商談在民主程序中不能真正實現(xiàn)
5.1.5 合理理由之上的認可難以提供行動動機
5.2 超越困境:其它幾種理論方案的述評
5.2.1 “批判合法律性”與“系統(tǒng)正當性”的提出:艾里克·沃茨對哈特與哈貝馬斯的理論綜合
5.2.2 人權為道德-法律商談的實質起點:彼得·巴爾對哈貝馬斯純粹程序論證的補充
5.2.3 “不公正的合法律性”:詹姆斯·馬什對哈貝馬斯權利體系的修正
5.2.4 化解民主原則之兩難境地:西格德·勞瑞德森對哈貝馬斯道德動機理論的修正
5.3 哈貝馬斯模式的修繕
5.3.1 重視經商談論證的承認規(guī)則的作用
5.3.2 重估法律的道德基礎:將商談論證的人權作為補充性的實質標準
5.3.3 弱的合理共識替代強的合理共識
5.3.4 充分發(fā)掘市場作用:增強民主程序的效率性
5.3.5 訴諸正義而又合作的社會基礎
5.4 小結
結語 借鑒與反思:西方法律正當性理論與中國的法治建設
參考文獻
附錄一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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