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貝馬斯的法哲學以“事實性”與“有效性”及其之間的“張力”為設計構圖,以“交往行動理論”為理論基石,以“普遍語用學”和“商談倫理學”為理論支撐,融合了“生活世界”、“公共領域”、“市民社會 ”、“交往權力”等一系列建筑元素,建構起當代最后一個法哲學“體系 ”——程序主義法律范式。程序主義法律范式并不用“理性”或權威告訴公民們應該制定什么樣的法律,而僅僅告訴他們“自主”制定法律需要遵循的那些程序,而這些程序的合法性則來自日常語言交往的理想前提?!妒聦嵟c規(guī)范的辯證法》通過對融合在程序本身中的事實性與有效性、程序本身的有效性與外在于程序的事實性這兩對“張力”的研究,可以發(fā)現法律的事實性與有效性之間存在一種辯證關系,而人權與人民主權、私人自主與公共自主、客觀法與主觀權利、合法律性與合法性、司法的不確定性與合理性等等之間的張力不過就是事實性與有效性之間的張力在不同語境、不同領域內的不同表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