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特征】
1.如何區(qū)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犯罪行為
2.公安機關在聯(lián)合執(zhí)法的過程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第三條 【處罰程序應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
3.對于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如何選擇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
4.如何區(qū)分治安管理處罰與其他治安行政處罰,從而適用不同的程序
第四條 【適用范圍】
5.外國人、港澳臺居民在中國大陸違反治安管理的是否可以處罰
6.外國駐華使領館內發(fā)生的治安案件是否可以適用本法處理
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內發(fā)生的治安案件是否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五條 【基本原則】
8.已經制定并經相關部門討論通過但尚未公布的關于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能否作為行?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七條 【主管和管轄】
9.對同一違法案件多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如何處 理
10.鐵路、港航、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對哪些案件行使管轄權
11.因海上漁事糾紛引發(fā)的治安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第八條 【民事責任】
12.治安管理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3.損害賠償如何確定和計算
14.公安機關是否可以裁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調解】
15.根據相關規(guī)定,哪些治安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哪些不可以進行調解
16.公安機關在處理民間糾紛時,能否以民間糾紛以調解為主和違法行為人有認錯悔改表現(xiàn)為由,就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處罰種類】
17.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為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否折抵拘留時間
18.公安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時應當注意什么問題
19.對外國人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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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