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3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修正案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證 據
第五章 期間與送達
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七章 調查取證
第八章 聽證程序
第九章 行政處罰的適用與決定
第十章 治安調解
第十一章 涉案財物的處理
第十二章 執(zhí) 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辦理
第十四章 案件終結
第十五章 附 則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復議機關
第三章 申 請
第四章 受 理
第五章 審 查
第六章 決 定
第七章 附 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
第五章 證 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羈 押
第八章 立案、破案、銷案
第九章 偵 查
第十章 執(zhí)行刑罰
第十一章 辦案協作
第十二章 外國人犯罪案件的辦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
第十四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