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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配套規(guī)定(第四版)

消防法配套規(guī)定(第四版)

定 價:¥15.00

作 者: 《法律及其配套規(guī)定叢書》編寫組 編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法律及其配套規(guī)定叢書
標 簽: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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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18591 出版時間: 2010-05-01 包裝: 平裝
開本: 大32開 頁數: 196 字數:  

內容簡介

  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系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條文置于主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的角度對主體法條文進行解讀。2.請示答復:收錄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對于具體問題的請示答復,這些請示答復是對具體法律適用的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所作出的答復,反映了對某一具體問題或個案的處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3.條文注釋:對主體法條文以及密切聯系的條文進行綜合適用解釋,注釋法條中的重點、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guī)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4.案例指引:緊扣法律條文,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

作者簡介

暫缺《消防法配套規(guī)定(第四版)》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四條 [消防工作監(jiān)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 [單位、個人的消防義務]
  第六條 [消防宣傳教育義務]
  第七條 [鼓勵支持消防事業(yè),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消防規(guī)劃]
  第九條 [消防設計施工的要求]
  第十條 [消防設計文件備案與抽查]
  第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核]
  第十二條 [消防設計未經審核或者消防沒計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條 [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十四條 [消防沒汁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的設置要求]
  第二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條 [特殊場所和特種作業(yè)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條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設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 [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可燃物資倉庫管理]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標準、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技術鑒定制度]
  第二十五條 [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產品標準及其安裝、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條 [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九條 [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
  第三十條 [加強農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條 [重要防火時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基層組織的群眾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條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 [對消防安全技術服務的規(guī)范]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 [消防組織建設]
  第三十六條 [政府建立消防隊]
  第三十七條 [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八條 [消防隊的能力建設]
  第三十九條 [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四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驗收及隊員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群眾性消防組織]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關系]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 [火災應急預案、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第四十四條 [火災報警;現場疏散、撲救;消防隊接警出動]
  第四十五條 [組織火災現場撲救及火災現場總指揮的權限]
  第四十六條 [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實行統(tǒng)一領導]
  第四十七條 [消防交通優(yōu)先]
  第四十八條 [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 [撲救火災、應急救援免收費用]
  第五十條 [醫(yī)療撫恤]
  第五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人民政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消除火災隱患]
  第五十五條 [重大消防隱患的發(fā)現及處理]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的執(zhí)法原則]
  第五十七條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社會和公民監(jiān)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不符合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要求的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不按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條 [對違背消防安全職責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設置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涉及消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危險場所消防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 [對過失引起火災、阻攔報火警等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五條 [對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對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 [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失職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對違反消防法行為的處罰程序]
  第七十一條 [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消防法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專門用語的含義]
  第七十四條 [生效日期]
配套法規(guī)
 綜合
 火災預防
 消防監(jiān)督
 消防組織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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