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制定于l929年,施行迄今已有80年,建立了臺灣地區(qū)物權法秩序,明確產權制度,維護人民的自由與尊嚴,有著重大深遠的貢獻。為適應社會經濟變遷,2007年修正物權編“擔保物權”,于2009年修正“通則、所有權”部分。為配合此項發(fā)展,特整理補充拙著相關著作,納入最近判例學說,闡述物權法的指導原則、體系構造及解釋適用的基本問題。所有權發(fā)展的重點在于建筑物區(qū)分所有及共有制度,以規(guī)范公寓大廈的權利義務關系,調整共有物的管理及分割機制,并明定共有物上債權約定的物權效力。用益物權中的永佃權及典權業(yè)已式微沒落,設定地役權的,亦屬不多,突顯了臺灣土地利用關系的變遷。物權編修正草案預定增訂農用權,以強化農地的使用,能否再現(xiàn)用益物權的功能,實值關注。擔保物權的修正明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解決數(shù)十年來因法律不備法院造法的困難,由于抵押權的設定已普遍使用定型化契約,將有助促進融通資金,活潑社會經濟活動。占有制度旨在維護社會平和秩序,為物權的基礎,自1803年薩維尼發(fā)表著名的占有論以后,一直為民法學的核心問題,因其有益于培養(yǎng)增進概念體系的法律思考方法,提升法釋義的素養(yǎng),特詳為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