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guī)定,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的人員,都可以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guī)定》的要求與辦法,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是國家為同等學力人員開辟的獲得學位的渠道。這對于在職人員業(yè)務素質的提高和干部隊伍建設都能起到積極的作用。申請人通過學位授予單位及國家組織的全部考試、并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后,經審查達到碩士學位學術水平者,可以獲得碩士學位。 隨著參加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全國統(tǒng)一考試人數的不斷增長,以及為了更好地檢測考生的英語實際水平,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于2008年再次修訂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英語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大綱》(第四版),經過修訂的新大綱(第五版)將是今后幾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英語水平考試統(tǒng)一命題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