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在股利分配中存在激烈的利益沖突,公司法對上述沖突加以平衡的產物就是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本書試圖突破以往學者研究該制度的視角,從股利分配決定權的配置人手,以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為中心,對不同類型公司進行股利分配時的利益沖突及其平衡機制展開系統(tǒng)研究。 公開公司應當由董事會行使股利分配決定權,其股利分配中的利益沖突因而突出表現(xiàn)在董事和股東之間。這一沖突無法完全通過外部市場機制解決,因此,公司法應當著重構建董事行使股利分配決定權時的信義義務,并完善公司內部監(jiān)督機構。前者的重點在于借鑒資本成本理論,通過對留存利潤的預期投資收益率與公司資本成本的比較,審查董事制定的股利政策之適當性并完善相關救濟措施;后者需要加強內部監(jiān)督機構審查股利政策的相關職能,并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閉鎖公司一般由股東會行使股利分配決定權,其股利分配中的利益沖突因而突出表現(xiàn)在控制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為此,公司法需要完善控制股東行使股利分配決定權時的信義義務與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前者的重點是引入合理預期標準,利用假設交易模型對控制股東制定的股利政策之適當性進行審查;后者則需要完善行使條件、行使程序和股份價值評估方法。需要指出的是,法院應當加強對股份價值評估方法與結果之合理性的審查,尤應注意市場價格的局限性和控制股東違反信義義務的行為對股份價值評估的影響。債權人與股東在股利分配中的利益沖突是兩類公司面臨的共同問題,對股利分配進行法定限制是公司法平衡這一沖突的核心機制。以資本維持原則為基礎對股利分配進行限制存在很多問題,我國公司法所采用的公積金準則也未能逃出這一窠臼。公司法應當降低法定公積金提取比率或者將之完全取消,同時借鑒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司法典》和《修正模范商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此外,公司法還應當借鑒美國《統(tǒng)一欺詐性財產轉讓法》的原則,并健全控制股東或董事違法分配時的法律責任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等配套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