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什么要制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二 當前應當如何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三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
四 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是否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五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六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七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八 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九 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起始時間怎么計算?
十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工作年限怎么計算?
十一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怎么處理?
十二 公益性就業(yè)崗位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
十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否在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十四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什么標準執(zhí)行?
十五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怎么確定?
十六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哪些?
十七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怎么處理?
十八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十九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二十 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按照什么標準確定?
二十一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是否終止?
二十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十三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二十四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二十五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支付了賠償金后,是否還要支付經濟補償?
二十六 哪些情形下,勞動者解除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十七 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十八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如何計算?
二十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可否出資或者合伙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三十 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三十一 勞務派遣單位可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三十二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如何執(zhí)行?
三十三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三十四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guī)定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三十五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怎么處理?
三十六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三十七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怎么處理?
三十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的,怎么處理?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