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長期以來,一直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方面。近年來,民事案件在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一直占有較大的比重,因此,對于民事案件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國各地法院都極為重視。一段時期以來,民事審判工作也是當事人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民事審判的主要依據是民事、商事法律規(guī)范,對于民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屬于私法規(guī)范的范疇;民事法律關系的爭議,屬于私法范疇的爭議。私法規(guī)范一直貫徹著意思自治的原則,所以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規(guī)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而很多情況下在立法時就給當事人的行為留下了較大的空間;這一特點,反映到司法審判實踐中,則多數情況下屬于法律規(guī)范的漏洞或者空白。同時,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范,涉及到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既要考慮到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問題,也要考慮到民事行為的效力問題,還要考慮到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更要考慮到違約行為或者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立法予以規(guī)范的問題是多方面的、復雜的;而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立法者又不可能對民事活動的所有方面都能概攬無遺,所以在出現法律漏洞與空白的同時,立法者還給司法者留有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交由審理案件的法官去適用,這一點則是與刑法所不同的。同時,民法的發(fā)展性特點也決定了民法對市場經濟的反映尤其敏感,民事活動的實踐可以說是瞬息萬變,會明顯地與民事成文法拉開差距,使民法表現出更加嚴重的滯后性,特別是在剛走出轉軌期的中國.新的改革措施迭出、新政策較多,不規(guī)范行為普遍存在,許多新的經濟現象和經濟關系,難以在現有規(guī)定中甚至法理中直接找到判斷的依據。民事審判與市場經濟的關聯性、民法的發(fā)展性和經濟政策的多變性,對民事審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為民事審判人員運用智慧正確處理好法律和政策的關系,發(fā)揮民事審判對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的導向作用,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然而,由于各級法院、各地法院的法官們,在年齡、知識結構、社會閱歷、審判經驗等方面存在差異,對法律的解釋、漏洞的補充以至司法裁量權的運用,都會有不同的結果,使得法院在裁判民事案件時,結果不一,由此而引出了確立民事案件裁判標準統一規(guī)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