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導(2007-2008年卷)(總第1卷)》講述了:公正的本質是平等。在法律適用面前人人平等,同樣案件同樣處理,這是司法公正最本質、最原始、最樸素的要求。由于制定法本身的缺陷,社會現象和矛盾紛爭的千姿百態(tài),法官知識、經驗、能力的差異,對法律條文、法律原理理解不一致客觀上是難以避免的,對同樣的案件,此法院與彼法院,甚至法院內部的不同業(yè)務庭、不同的法官都會有不同的認識。但試想一下,對同樣的案件,當事人拿到法院兩份裁判迥異的法律文書,將會是何種感受?司法尺度不一,人民群眾必然會對法院的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損害的是司法權威。統一司法尺度,需要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巴覆煌小爆F象的出現,究其原因是缺少一個統一、直觀的司法標準,有違形式正義的要求,使得當事人對即使恰當的判決也不服,引發(fā)申訴、上訪。案例指導制度可以為相同或類似的案件提供參照標準,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和規(guī)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同時,案例的公開性、可預測性和可比性,也可使“暗箱操作”、“法外斷案”的現象得到抑制,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并且,案例以“看得見的方式”進行指導,往往可以達到封閉的邏輯推論所難以達到的“說服”效果,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