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比較研究》寫作特點可以概括為:以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和辯證唯物主義法哲學的基本原理為思維工具,以全面深入徹底的最新國外文獻資料作為論述基礎,以求真求實服務于社會經濟生活和仲裁實踐操作為根本目標。國際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命題,其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至今仍是一個存在激烈交鋒、并具有突出的理論研究價值和直接的實踐操作意義的重大課題。從理論層面而言,仲裁第三人制度不僅與訴訟第三人制度具有直接的關聯(lián)性,與代理、契約、公司制度、衡平法律思想等法律范疇存在內在聯(lián)系,而且與目前普遍認可的仲裁制度最為突出的特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仲裁的契約性本質存在直接沖突。從實踐層面而言,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有無對于仲裁實踐操作具有直接的意義,在缺失仲裁第三人的情況下,當事人可能面臨著再次起訴或仲裁的結果,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裁決,而在存在仲裁第三人的情況下,當事人則可以節(jié)省爭議解決成本,一次性地解決所有相關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