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背景下能源法的變革》主要論證氣候變化背景下能源法變革的必要性、法理基礎及其有效機制。通過對比歐美國家的規(guī)制模式與法律經驗,研究了在全球變暖的背景下,能源法如何通過“成本一收益”途徑實現(xiàn)相應的制度變革,并提出我國能源法的構建思路。第一章主要說明氣候變化、能源和能源法的基本概念及互動關系,特別闡明了能源問題在氣候保護上的關鍵性。第二章認為,從《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京都議定書》,氣候變化國際法不斷發(fā)展,并具有深刻的能源內涵;從締約進程、履約機制與國內實施要求來看,氣候變化國際法都體現(xiàn)了“成本一收益”因素。第三章多角度闡述了能源法變革的法理問題。隨著生態(tài)倫理的勃興,各國能源法逐步轉向確立以“可持續(xù)能源”為目標;能源開發(fā)利用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應是能源法變革的主線,但應尋求“成本一收益”途徑,同時避免經濟理性的局限;“可持續(xù)能源法”的構建離不開財產權、排污權和環(huán)境權的確立、擴展與協(xié)調。第四章集中論述了氣候變化背景下能源法變革的最重要方面——能源效率。通過對以能源效率標準和標識制度為代表的“命令一控制”模式,及以能源公用事業(yè)需求側管理為典型的“成本一收益”模式的分析,總結了促進能源效率的基本制度與法律經驗,并提出中國的應有法律對策。第五章重點探討了氣候變化背景下能源法變革的另一重要領域——可再生能源。通過評析歐美各國推動可再生能源發(fā)展不同模式的法律政策,尤其是比較固定電價制與配額制的成敗得失,提出了綜合“命令一控制”型與“成本一收益”型手段的思路,并探討了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設計和實施。第六章以加拿大的“精明規(guī)制”與“自愿承諾”模式和德國的碳排放交易制度為例,對能源生產碳減排的法律機制進行了評述,提出了我國能源生產碳排放規(guī)制的基本思路與制度。第七章總結全文,簡述關于氣候變化背景下構建“可持續(xù)能源法”的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