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法學界, 法理學大抵又可被稱為“法哲學”。哲學者, 乃是通達事理明悉人生之智慧, 與此同理, 法理學或者法哲學, 當屬于關于法律智慧之學問。在日益增長的法學體系中, 法理學是比較特殊的一個成員: 它是法學中的基礎理論, 開啟法學漫步的第一扇大門, 介紹法學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它是法學中的一般理論, 法理學不專注于具體制度和部門法, 而是納所有法律現(xiàn)象——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及其實施——于自己鉆研的視野, 并期望從中獲得對普遍法律現(xiàn)象的普遍認知; 它又是法學中的方法論, 它從具體法現(xiàn)象中抽象出邏輯和智慧, 并以此指導我們對繁復多樣的法律問題的解釋和分析。因此, 從這個意義上講, 法理學的目的在于介紹法學情況、 引導法學興趣、 涵養(yǎng)法學素養(yǎng)和型塑法律人格。對于司法考試而言, 法理學的貢獻可以體現(xiàn)在兩個層次上。其一, 掌握法理學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 有助于考生從精神層面理解其他部門法。司法考試正在不斷走向專業(yè)化和規(guī)范化, 為了應對司法考試的要求, 考生不僅要對法律制度和法律條文做到全面理解和嫻熟把握, 而且要對制度背后的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有深層次的感悟, 也就是不僅要做到“知其然”, 還要做到“知其所以然”。如果能夠達到這個層次, 考生在解答案例題、 分析題時就會顯得胸有成竹、 游刃有余了。其二, 法理學作為卷一和卷四中的必考內容, 其分值呈現(xiàn)不斷上升的趨勢。以2007年司法考試為例, 法理學在客觀題中的分值為25分, 在主觀題中的分值為45分(其中分析題20分, 論述題25分), 總分值高達70分。因此, 從某種意義上講, 隨著司法考試對考生理論水平要求的提高, 法理學已經不再屬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小學科, 而是一個得分大戶, 是司法考試中一個日益重要和不斷崛起的大學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在回答卷四論述題時, 如果沒有法理學的積累和指導是很難獲得高分的。本書打破了官方輔導教材的固定體系, 以考點為主體, 以考點之間的關聯(lián)為主線, 把法理學的全部內容歸納為二十講, 以講理論、 析差異、 練真題的方式幫助考生把握考點, 應對法理學的考核要求。另外, 在一些重要的理論問題上, 我們適度地超出了教材的范圍, 給考生提供了更全面和更細致的理論信息, 以擴大考生的視野, 幫助考生深度理解命題本身, 應對論述題對法理學知識的高層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