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行政法學往往將自身視野限定于深化對法律的解釋和對法律進行技術上的分析、構筑法律體系、維持合法性,與行政學、法社會學、國際法學、經濟學,經營學、財政學、心理學等缺乏必要的交流,這已經妨礙了其自身的發(fā)展。為此,必須使行政法學從一直支撐著它的“法學上的方法”這一束縛中解脫出來,同相鄰的學科開展積極的交流,通過開放的討論構建新的法律體系。忽視對法律實際狀況的考察乃是法學上的方法論所具有的缺陷之一。法律的適用與法律制度的運用絕非機械的執(zhí)行活動,而是各類主體所參與的創(chuàng)造性過程。行政法學的發(fā)展必須建構在對行政實務的實際狀況加以充分研究的基礎之上。過分關注法院的糾紛處理活動乃是法學上的方法論的另一個缺陷,其特點是缺乏對合目的性、簡易性、經濟性、節(jié)約性、適時性、迅速性、對市民的關照(基于市民立場的行政)、無形式性(靈活性)等的關注。今后,有必要為此而開拓和研究新的方法和制度。過去的行政法學以國家主權為前提,而忽視了國際視角。但是,環(huán)境問題、國際稅收問題、自治體的國際交流的不斷發(fā)展等,都已經改變了對國家主權的認識,并已經超出了一國國界,這就要求行政法學也能在多國關系中對上述問題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