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讀與應用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專門機關行使職權】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
第六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適用法律平等原則】
第七條【三機關相互關系】
第八條【檢察監(jiān)督】 [法律監(jiān)督]
第九條【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第十條【兩審終審】 [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公開審判原則】【辯護原則】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保障訴訟權利】
第十五條【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六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xié)助】
第二章 管 轄
第十八條【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
第十九條【基層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四條【地區(qū)管轄】 [地區(qū)管轄]
第二十五條【優(yōu)先、移送管轄】 [主要犯罪地]
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條【回避理由和方式】 [回避] 。
第二十九條【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三十條【回避的決定程序及效力】
第三十一條【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第三十三條【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審查起訴]
第三十四條【指定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十六條【辯護人閱卷、會見與通信權】
第三十七條【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四十條【訴訟代理】[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一條【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五章 證 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四編 執(zhí)行
附則
關聯法規(guī)類解讀與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