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當事人之證明權與舉證責任
第一章 比較民事訴訟法下的當事人圖像――由審理基本原則、證據搜集權及證明度切入
一、導言
二、兩大法系的審理基本原則
三、證據搜集權
四、證明度
五、改革方向的軌跡――代結論
第二章“證明度”――比較法下之觀點
一、導言
二、比較法下的考察
三、歷史發(fā)展分歧的解釋
四、兩大法系持續(xù)采取不同的證明度的解釋
五、結論
第三章 階段的舉證責任論――統(tǒng)合實體法政策下之裁判規(guī)范與訴訟法觀點下
之行為規(guī)范
一、緒言
二、舉證責任之概念與分配原則
――以日本法及美國法之比較為中心
三、臺灣地區(qū)法下舉證責任概念與功能之再省思
四、具體問題之應用
五、結語
第四章 事證開示義務與舉證責任――由臺北地方法院2000年簡上字第815號判決出發(fā)
一、判決概述
二、問題焦點
三、不利事證之開示義務
四、“舉證責任”與“事證開示義務”
五、本判決之再檢討――代結論
第五章 證明妨礙法理之再檢討――以美國法之發(fā)展為借鑒
一、緒言
二、臺灣地區(qū)法上之證明妨礙
三、美國法上之證明妨礙
四、重要問題之檢討
五、結語
第二部分 程序保障與判決效力
第六章 訴訟參與及代表訴訟――新“民事訴訟法”下“程序保障”與“紛爭解決一次性”之平衡點
一、“程序保障”與“紛爭解決一次性”之緊張關系
二、訴訟參與之擴張及充實
……
第七章 第三人撤銷訴訟――受判決效力所及第三人之事后程序保障機制
第八章 共有物返還訴訟之再考――代表訴訟法理與事后程序參與之聯結與交錯
第九章 新“民事訴訟法”下之訴訟標的圖像:訴訟標的相對論的再構成――以法官之闡明義務、當事人之程序利益與證明困難之交錯為中心
第十章 爭點效之第三人效力――由“最高法院”2000年臺上字第2305號及2000年臺上字第2088號判決出發(fā)
第十一章 為誰存在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對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評析
第十二章 單純不作為與容忍不作為假處分之競合――評“最高法院”2003年臺抗字第532號裁定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