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是“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程序法,由于受當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政策的影響,其主要的任務設定為如何為刑事實體法服務、如何獲取實體意義的公正。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淪為一種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工具(普通程序的粗糙、證據規(guī)則的嚴重缺失以及根本就不需要簡易程序就是明證),刑事訴訟效率獲得了比較充分的維護。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公眾對司法正義的要求越來越廣泛,這時實務界面臨著難以承受的由于公正缺失所帶來的現實壓力,再加上學界不斷對程序公正的呼吁,1995年開始以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為重點研討刑事訴訟法的整體修改,并于1996年通過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典。該法典不僅在普通程序中引入了對抗制的很多因素,加強對被告人權利保障的力度,而且增加了簡易程序。司法的公正與效率通過程序分離獲得了表面上的融洽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