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指訴訟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并實現其他社會價值的一種活動。在我國,刑事訴訟主體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無論在什么樣的法律傳統(tǒng)、訴訟模式之下,訴訟程序往往有一部訴訟法典作為載體,以便國家在追究犯罪過程中有所遵循。或許很多人會認為,刑事訴訟不過是為國家懲治犯罪提供的一種程序,是為了更快速、便捷而有效的打擊犯罪的一種工具而已。但恰恰相反,刑事訴訟是為保護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維持社會秩序、打擊犯罪是國家自產生以來理所當然的責任,民主、文明的國家與專制、野蠻的國家的區(qū)別之一就在于,它們用什么方式來治理犯罪。在專制社會,國家建立刑事訴訟程序以如何更有效的懲治犯罪為出發(fā)點,其中各種制度無不體現了國家權力的力量,刑訊逼供泛濫成風在所難免,整個刑事訴訟就是在向社會宣揚國家權力在打擊犯罪方面是多么偉大!被告人沒有基本的人權與尊嚴,完全淪為訴訟客體。而到了受啟蒙思想影響的民主社會,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就轉變?yōu)橐员U先藱酁楹诵?,致力于如何有效的限制國家這只“利維坦”的危害為己任。為了盡可能讓處于弱勢地位的刑事被告人免遭公權力的侵犯。在刑事司法領域發(fā)展出了“正當法律程序”的觀念.并附有諸多現實的制度予以保障。從此,刑事訴訟有了文明、人道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