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際法其他學科一樣,國際人道法也是一門不斷發(fā)展、不斷有新的東西出現的一門法律學科(1iving law)?,F在出版的這本《國際人道法文選》(以下簡稱《文選》)里,共發(fā)表17篇文章。這些文章大都選自《紅十字國際評論》第2004年卷。所有這些文章討論涉及的問題范圍比較廣泛,但它們全都是在當前國際形勢下在國際法和國際人道法領域方面出現的新問題,都是值得了解或研究的國際法實用問題。2003年3月,美國、英國等幾個國家向伊拉克發(fā)動了軍事進攻。如果僅僅從軍事角度看,美國和英國等可以說是取得了勝利。它們速戰(zhàn)速決,以微小傷亡的代價迅速占領了伊拉克。伊拉克戰(zhàn)爭已過去3年了,但美國軍隊至今仍占領著伊拉克。那么,這一占領從國際法方面又該怎么看呢?軍事占領規(guī)則屬于國際人道法范疇。當一支外國軍事力量事實上控制了另一國領土,而這種控制又沒有得到占領國原主權當局的同意時,就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占領。在國際人道法的基本文件中,已有關于軍事占領的規(guī)定。例如:有關陸戰(zhàn)法規(guī)和慣例的1907年《海牙公約》第四附件、關于戰(zhàn)爭期間保護平民的1949年《日內瓦第四公約》以及有關在國際性武裝沖突期間保護受害者的1977年第一附加議定書,等等。然而,軍事占領與其他國際人道法問題一樣,其中也有發(fā)展,也有變化。在本《文選》中,西爾萬·維特“關于軍事占領的國際法在國際組織活動中的適用”和馬滕·茲瓦嫩布爾格“伊拉克的狀況:安理會第1483號決議與占領法”的文章,就對國際人道法范疇內的軍事占領問題進行了較為細致的研究。隨著國際法和國際刑法的發(fā)展,世界上已設立了好幾個國際刑事法律機構。任何刑事法庭(法院)的審判,斷定被告是否有罪,關鍵在于證據,在于起訴方對于被告的指控能否達到“排除任何合理懷疑”的標準。而在證據方面,由于從事人道救援工作組織需要經常去探望關押在集中營里的人,所以他們對那些針對平民的暴行的具體細節(jié)知道得最多,了解得最清楚。因此,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他們是否應該作為證人向國際刑事司法機構提供有關證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