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對司法理論和司法模式的研究所采取的是實踐法學的進路,貫徹了實踐法學的基本立場。.其一,實踐法學尊重司法行為過程本身的性質,堅持從司法過程本身的規(guī)律性出發(fā)去理解司法審判,而不是從想當然的教條出發(fā)去規(guī)制司法運行的過程。其二,實踐法學在司法行為中的貫徹使得司法行為必須體現(xiàn)出實踐合理的價值。其三,實踐法學重視實踐本身的價值和意義,而實踐是有主體的實踐,良好的充滿著實踐合理性的司法實踐要求具有豐富實踐智慧的法官。其四,實踐法學是辯證的、中道的,這一實踐法學的基本立場對于司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其五,實踐法學是情境化、語境化的法學,這一思維方式對于我們合理地解讀司法過程具有重要的價值。..另外,實踐法學作為一種法學的思維方式,它是思想旨趣是生活化的,這在司法運作過程也是很明確的。司法的存在價值是要合理公正地解決各種糾紛和矛盾。在這種法律活動中司法與民眾的接觸是最直接的,因而民眾對法律的信任和期待往往表現(xiàn)為對司法合理化和司法公正的要求,能夠滿足人們這一要求的就是良好的司法,就是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這一價值理念的司法。這種“以人為本”的理念就是司法的生活化理念,它的目的也是為了讓民眾生活得更好,這是現(xiàn)代司法理論不同于古代司法統(tǒng)馭理念的根本所在。這種生活化的理念會體現(xiàn)在法律解釋對生活世界的尊重之中,會體現(xiàn)在司法制度的設計所具有的簡單方便的特性之中,會體現(xiàn)在司法結論的和諧的價值取向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