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論勞動領域犯罪研究作為一個專題在我國刑事法學中迄今為止還未有人涉足。主要是因為我國刑事立法僅在《刑法》第135條和第244條明確規(guī)定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強迫職工勞動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四》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從立法上看還未形成數量體系,因而也就制約了對勞動領域犯罪的專題研究。對上述幾種犯罪的探討也僅見于刑法學的一般講述而已。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縱深發(fā)展,用工制度方面的改革,更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勞動力資源充沛,正如全國勞動就業(yè)會議所指出的那樣:勞動就業(yè)壓力在我國將是一個長期面臨的戰(zhàn)略問題,國家實行促進就業(yè)的長期戰(zhàn)略和政策,這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另一方面,我們必須注意到在勞動力市場整體上供大于求的時代背景下,勞動領域問題日趨多樣化、復雜化,勞資雙方利益不一致點增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潛在因素有增長之勢,以往主要靠行政的、經濟的、民事的手段處理方式,越來越顯示出其保障力度不夠,尤其是那些故意侵害行為。因此,理論上對此應給予必要的重視,盡早引起立法者的注意,這是法律工作者應盡的社會職責。2004年作者以上述內容為啟發(fā)申報了河北省社科規(guī)劃辦的課題。經過廣泛的收集材料和研究,通過各種方式的研討、切磋,最終取得了較為一致的認識。(一)刑法介入勞動者權益保護領域,是當今世界各國的相同選擇,也為刑法學理論研究開辟了新的天地刑法介入勞動者權益保護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但勞動者的何種權益能進入刑法的調控視野,既取決于一般意義上勞動權利的設定,也在很大程度上與社會成員對勞動者的勞動尊重和認可程度有直接關系;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階段,尊重勞動,尋求人與自然和人與人的協(xié)調發(fā)展成為時代最強音;國家適當擴大《刑法》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范圍和加大保護力度,是“以人為本”理念在執(zhí)政上的重要表現(xiàn);刑法理論研究給予必要關注,也彰顯出“嚴厲”的刑法在學術上的“人文關懷”。(二)傳統(tǒng)的刑法理論對犯罪的個罪研究,無論宏觀上還是微觀上都沒有將勞動者權益視為被侵害的客體我國《刑法》分則規(guī)定了10大類罪,其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又各分為9小類和10小類。這種《刑法》分則大類罪或小類罪劃分的依據,主要是依據同類客體進行劃分的,勞動權益的保護很少進入刑法理論研究的視野,即便是明顯的侵犯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迫職工勞動罪,也都是從公共安全或人民的人身自由方面進行闡述的,缺乏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中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者的認識。(三)法學研究要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貫徹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現(xiàn)實社會生活中許多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審理,一直困惑著司法機關。有些行為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已達到犯罪的程度,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從刑事違法性上卻很難找到與此符合的法條。司法機關在此類問題上存在情與法的沖突,往往以情代法。這從社會效果上看可能是好的,但從法律規(guī)定方面看,卻有違反罪刑法定之嫌。這里既有立法上規(guī)定的不明確或者根本無明文規(guī)定的原因,也有學術研究過程中疏忽的原因。本書的研究就是要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在罪與非罪的標準上進行深入的探討,切實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從另一方面督促立法者加快勞動領域刑事法制建設。(四)本書的研究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道義上的關懷,體現(xiàn)法律研究中的人文性因為每個人都是潛在的或現(xiàn)實的勞動者,即使由于年齡的原因喪失了勞動能力,他們也都曾經為這個社會做過應盡的貢獻。在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上發(fā)生糾紛時,我們更應傾向于勞動者一邊。對于絕大部分人而言,勞動是生存的第一需要,我們不能讓勞動者在付出了汗水的同時又流下不應流的淚水,尤其對于社會弱勢群體。希望本書的出版能填補我國刑事法學在此方面的空白,能為繁榮我國刑事法學研究盡一個法律人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