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2年碩士研究生畢業(yè)留校任教以來,我做了十余年的法律專業(yè)本科一年級學生的《法理學》課程的授課教師,從同學們——當然還包括那些并非正式授課對象但依然經常出現(xiàn)在我的課堂上的本校與非本校的、法律專業(yè)或者非法律專業(yè)的各年級本科生同學——在學習過程中向我表達的種種疑惑與提出的各種問題中,我在非常明顯地感受到了他們對于我國目前千篇一律的“法理學”教科書的不滿足的同時,也體會到了他們作為學生所具有的與我作為法學理論專業(yè)課程教師所同樣具有的對我們的《法理學》教材的共同感受。那就是:第一,我們所學習的《法理學》基本上是板著面孔的教條式的說教,它要我們記住的基本上都是一些由強式“論斷”方式所形成而沒有真正的“論證”的各種“真理”性的“知識”性的命題;第二,我們所學習的《法理學》顯得極為驕縱、霸道而專橫,它高高在上,并因其拒人千里之外的態(tài)度而顯得冷漠世故——與我們這些現(xiàn)實的具體的人的真實生活距離太遠;第三,我們所學習的《法理學》千人一面,并不具備獨立與自主的學術立場,也很少有真正學術意義上的理論闡釋力,在很多情況下它基本上是現(xiàn)實政策的一種理論性的法律話語注解或者法律話語轉換,話很多但虛妄之詞與霸權話語不少,因而相當無趣。因此.在90年代中期參加的一次在長春舉行的由當時的國家教委高教司委托吉林大學法學院的鄭成良教授主持編寫的《法理學教學大綱》的討論會上,我提出了徹底改變我們的《法理學》的教材內容設置與教學重心安排的意見,即,改變以“法學知識傳授”為主要特色的《法理學》,而變?yōu)橐詫W生的“法律精神熏陶”、“法治觀念啟蒙”和“法律思維方式培育”為核心與重點內容的《法理學》。但遺憾的是,我的意見在當時并沒有得到絕大多數(shù)與會專家的認可,大家認為我的意見理想性的成分太多而且技術操作也太困難因而不可行。但我并不認同這種說法,一直堅持自己對《法理學》基本功能的看法,即,作為法律專業(yè)學生必修的核心專業(yè)基礎課程的“法理學”,其在法律專業(yè)學生的專業(yè)學習中的作用,主要的并不在于為他們“提供有關法律的知識”,而在于為他們“灌輸基本的法治理念”、“傳播現(xiàn)代法律的精神”、“培育職業(yè)法律思維”、“塑造理想的法律職業(yè)人格”、從而使他們“具備優(yōu)良的法律頭腦”。所以,我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嘗試著對“法理學”教科書進行了從內容到體系結構的“個性化”改革。本書就是這種教學改革的一個初步的總結。我之所以說本書是對我的“法理學”教學改革的一個“總結”,是因為:首先,本書力圖弱化“法理學”的“教條化”與“說教”味,使之回歸“理性”而“說理”。大體說來,本書基本上反映了我本人對作為教科書的《法理學》的基本看法,反映了我理想中的《法理學》教科書的大致思路與框架結構的總原則——注重對學生的“法律精神熏陶”、“法治觀念啟蒙”和“法律思維方式培育”,“法律知識的傳授”只能居于次要地位(主要應當有各個部門法學來承擔和完成)。所以,純粹的正式的“法理學”的內容在本書中被高度壓縮,篇幅也減少了很多,《法理學》教科書的正式內容就由“厚”變“薄”了。之所以這樣設計,也是為了給教師“個性化”地講授“法理學”和學生自主地自學“法理學”留下更大的發(fā)揮與思考的空間。其次,本書力圖改變“法理學”的“僵硬”面孔,使之“生動”、“和藹”而“有趣”。本書在一些章后所附的“閱讀與思考材料”部分,輯錄了以學術隨筆、[1]學術論文與著作節(jié)錄(中英文)、網絡新聞、司法解釋、英文的案例(判決書或者法官的判決意見與異議意見)。這一部分內容不僅僅是為了擴大學生的閱讀面,激發(fā)學生學習和體悟“法理學”的熱情與興趣,更主要的考慮是學生在閱讀這些“課外內容”的過程中將會在潛移默化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精神熏陶”、“法治觀念啟蒙”,并使自己得到“法律思維方式”的培育與訓練。再次,盡管只是一個極其初步的嘗試,但本書的現(xiàn)有結構與內容安排的主要目的確實是力圖使“法理學”回到真實的現(xiàn)實的人的具體的生活中來,使“法理學”“生活化”。我希望盡可能地使學習“法理學”的同學逐步明白:“法理學”的根基就在我們所過的平實、真切而生動的日常生活之中,“法理學”的各種理論問題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問題,它們離我們很近,那些遠離我們的真切的生活的所謂“法理學”只不過是些“僵死”的東西,既無真正的“理論”內涵也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對“法理學”的“學習”是需要我們結合自己的生活經歷、在我們的真實的生活中去逐步體驗、回味和領悟的。而這樣的一個體驗、回味和領悟“生活之理”與“法律之理”的過程,并不僅僅只是《法理學》課程的學習,而且還包括對各種部門法學的學習,以及其他各門人文社會科學學科甚至自然科學學科的學習,更重要的還必須包括在生活本身中進行的以經驗為內容的學習,這樣,修習法律者,就既可以明辨“生活之理”,又懂得法律運用的“法律之術”(Art ofLaw),還深諳“法理之學”(Jurisprudence)。如此,我們就可以說修習法律者具有的“法律的頭腦”和“法律思維”的能力。我之所以說本書是對我的“法理學”教學改革的一個“初步”的總結,是因為還有如下的工作本書還沒有做到或者做好:首先,雖然我本人對于我國現(xiàn)行的各種《法理學》教科書以及“法理學”的課程教學安排并不是那么滿意,但是,要寫出一部令人滿意的《法理學》教科書確實太困難——比起寫作個人專著來困難要大得多、也多得多,我本人對自己的這部《法理學》教科書也很不滿意——不僅僅是體系結構而且還包括具體內容。比如,本書原來的設計就有“法律文化”一章,但出于多種因素的考慮,在正式寫作中決定暫時排除這一章,待今后考慮成熟后再補充進來。其次,由于本人對于當代中國的司法案例研究不夠,只好暫時放棄精選一些當代中國的司法案例作為本書一些章之后的“閱讀與思考材料”的內容的計劃,這一工作也只有等待今后逐步加以完善了。再次,雖然在總體上本書也考慮了各章之后的“閱讀與思考材料”的內容與本教科書該章的內容在一定意義和一定程度上的關聯(lián)性,但本書在這一方面做得還很不夠,僅僅只是一個初步的安排,其更加精致化的思考與安排也只能有待于今后的逐步完善。特別要加以說明的是,在“閱讀與思考材料”中收錄的本人的隨筆,其所涉及的社會事實情況如今可能已經有所改變,但為表明我寫作這些文字當時的客觀情況的真實以及保持這些文字的歷史真實,我在收錄這些文字時未做任何改動。最后,本書也沒有安排專章介紹西方法理學主要流派——主要因為在吉林大學我們有專門的一門課程《當代西方法哲學》來承擔這一任務,這是本書的一個缺陷。我本人傾向于在今后的修訂中,本書也同樣不設專章但將西方法理學主要流派的主要觀點融入到相關章節(jié)的內容中加以介紹和分析,而完成這一工作的條件目前還不成熟,還需要進一步的思考。提出上述想法,也正是想借此表達我作為編著者的真誠希望:希望讀者諸君、各位同仁對本書提出你們的批評意見,你們的批評意見對我進一步修訂本書真的非常關鍵和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