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衛(wèi)英,廣西藤縣人,1999年、2004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畢業(yè),分獲法律碩士、民商法學博士學位。長期擔任公司法律顧問。先后任教于濟南大學、山東財政學院、北京科技大學。在《法商研究》、《河北法學》、《政法論叢》等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十余篇。其中,涉及公司法方向的主要有《國有企業(yè)公司化改革的法律完善》、《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公司轉投資總額的法律完善》、《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及其實現》、《法人是否可以擔任公司董事》、《完善董事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等。張衛(wèi)英博士在本書中對傳統(tǒng)的法人責任中的“單罰制”提出了質疑,并提出了在法人責任中應采“兩罰制”的立法建議。該書系統(tǒng)論述了公司法人與其機關成員的法律關系、董事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價值取向和理論基礎,在分析借鑒各國或地區(qū)立法的基礎上,提出了在我國公司法人責任中確立董事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的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