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長期的社會生活經驗證明,法治優(yōu)于人治。所謂法治,簡言之,即法的統(tǒng)治。法治的核心價值在于,以法去控制、保障和規(guī)范國家權力的運行。以法去控制國家權力運行的意義在于,基于國家權力擴張和腐敗的特性,需要對其加以防范和限制,使其只能在一定的空間和限度內運行,以保障人權;以法去保障國家權力運行的意義在于,在社會成員自身、社會組織和市場無力有效地處理社會公共事務而還必須由具有特殊強制力的國家權力去處理的前提下,通過其有效的運行,以維持正常和公平的社會秩序,保障人權;以法去規(guī)范國家權力運行的意義在于,國家權力只有在縱向和橫向的國家機關之間進行合理的配置,才能發(fā)揮其特有的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優(yōu)勢,以保障人權。當然,保障和規(guī)范國家權力運行的基本前提是,法能夠有效地控制國家權力。失去這一基本前提,保障和規(guī)范國家權力運行的基本目的,就不可能真正實現(xiàn)。 違憲審查即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jù)憲法對直接根據(jù)憲法制定的法律等規(guī)范性文件及具體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的審查,對于保障憲法實施具有獨特的作用和功能。本書介紹和研究了美國、日本、德國、法國、俄聯(lián)邦的違憲審查體制,這些國家的違憲審查體制基本包括了世界上主要的違憲審查體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時,也研究了我國現(xiàn)行的違憲審查體制,通過六章內容的研究,本書試圖在學術討論的氛圍中對適合我國的違憲審查體制進行較為深入的探索。本書是“國家重點學科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學術文叢”之一,也是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