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不可能絕對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其優(yōu)勢與劣勢必然同時存在。公司重整制度亦是如此。其所彰顯的促進債務人復興以維護社會利益的價值目標與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之間顯然存在沖突。問題是,這種沖突能否調和?又該如何調和?對此,《公司重整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作出了回答: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與公司重整目標的實現既相互沖突又相互依存,二者息息相關、互為因果。在我國,面對經濟轉型時期如此多的處于財務困境的國有企業(yè),面對不太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也許引入公司重整制度是上上之策。我們堅信,在不久的將來,重整制度一定會在祖國大陸生根發(fā)芽并茁壯成長。到那時,我們的政府就不會再為企業(yè)的破產而憂心,我們的銀行就不會再為債權而發(fā)愁,我們的職工也不會再為失業(yè)而驚恐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