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論
第一章 歧視與“基因歧視”
第一節(jié) “基因歧視”:一個需要限定的概念
一、“基因歧視”是根據個人對未來疾病的“基因傾向性”進行的歧視
二、“基因歧視”:需要謹慎使用的貶義詞
第二節(jié) 對傳統(tǒng)反歧視立法的分析:尋找判斷行為是否構成“歧視”的標準
一、作為判斷標準的道德界限
二、作為判斷標準的法律界限
第三節(jié) “形式平等”應成為反“基因歧視”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反歧視法的理念:“形式平等”與超越“形式平等”
二、“自然抽簽”與“形式平等”
第四節(jié) 由基因科技引發(fā)的社會問題需要進行專門立法:為“基因特殊論”辯護
一、對是否應以專門立法解決“基因歧視”問題的不同觀點
二、基因具有特殊的自然特征和社會意義,需要立法進行特殊對待
第五節(jié) “專門立法”中的特殊原則
一、“不知情權”原則
二、“知情同意”原則
三、保護個人隱私權原則
第二章 保險中的“基因歧視”及法律對策
第一節(jié) 保險中的“基因歧視”: 引起廣泛關注的重大社會問題
第二節(jié) 各國的立法情況
一、歐洲的立法
二、美國的立法
第三節(jié) 保險行業(yè)對現(xiàn)行立法的批評:不公平的立法、不公平的后果
一、風險評估和風險分類是商業(yè)保險的基礎
二、基因信息與其他醫(yī)療信息沒有本質的不同
三、禁止使用基因信息會引起“逆向選擇”
第四節(jié) 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的本質: 是自由交易的商品還是社會福利?
一、保險制度的發(fā)展貫徹了互助和公平精神
二、“最大誠信原則”是商業(yè)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三、商業(yè)保險合同是按市場規(guī)律交易的商品
四、健康保險的社會化: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五、商業(yè)保險與社會保險的關系:適用于不同性質的需要
第五節(jié) 以社會保險防止“基因歧視”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思路
第六節(jié) “基因歧視”中的關鍵性問題:對基因信息的非科學使用
一、建立在科學評估風險基礎上的“區(qū)別對待”可以為社會所接受
二、基因信息的復雜性和保險公司的“安全策略”導致“基因歧視”
第七節(jié) 現(xiàn)行立法中的公平與不公平: 立法的任務和誤區(qū)
一、誤區(qū)之一:扭曲了商業(yè)保險的基本規(guī)律、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二、誤區(qū)之二:不恰當?shù)貏澐只蛐畔⒑推胀ㄡt(yī)療信息的界限
三、當前的反“基因歧視”立法在現(xiàn)實中難以得到執(zhí)行
第八節(jié) 解決方案:保護人權、尊重商業(yè)規(guī)律
一、投保人應當如實披露已經患上的基因疾病狀況
二、只有基因缺陷與疾病的關聯(lián)性及關聯(lián)程度均已經得到確認時,保險公司才能使用基因信息進行承保
三、“基因信息”的范圍應包括基因檢測結果和家族病史
四、保險公司不得以“基因檢測”作為承保的條件
五、保險公司不得使用親屬的基因狀況來評估投保人本人的風險
六、保險公司不得對提供陰性基因檢測結果的人給予保費上的優(yōu)惠
七、在一定的投保額之下不允許保險公司使用基因信息
八、應成立專門機構評估基因缺陷的性質、批準和監(jiān)管保險公司使用基因信息
第三章 工作場所中的“基因歧視”及法律對策
第一節(jié) “工作場所中的基因歧視”:傳統(tǒng)歧視的新表現(xiàn)
第二節(jié) 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的界限: 對傳統(tǒng)反歧視立法的分析
一、準則之一:經濟合理性
二、準則之二:社會整體利益
第三節(jié) 以基因狀況選擇雇員很可能構成不公平歧視
一、對基因的無知和偏見可能導致缺乏經濟合理性的“基因歧視”
二、利用基因信息選擇雇員不符合社會利益
第四節(jié) 工作場所中的“基因歧視”問題必須通過法律加以解決
一、“基因歧視”不同于基于一般健康問題產生的“區(qū)別對待”
二、“基因歧視”很難通過宣傳教育消除
三、各國反工作場所中“基因歧視”的立法情況及評析
第五節(jié) 允許雇主使用基因信息的情形:出于預防職業(yè)病和保護他人的需要
一、情況之一:了解對職業(yè)病的“基因傾向性”
二、情況之二:對有害物質造成的基因變化進行監(jiān)測
三、情況之三: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安全
第四章 其他“基因歧視”類型及思考
第一節(jié) 對犯罪行為基因基礎的探尋
一、早期的探索
二、量化分析技術與分子基因學的研究成果
第二節(jié) 基因對定罪和量刑的影響
第三節(jié) 可能發(fā)生的“基因歧視”:依據“基因傾向性”進行保安處分
第四節(jié) 智力的基因基礎與教育中的“基因歧視”
一、量化分析與分子基因學的研究成果
二、教育中可能發(fā)生的“基因歧視”:以基因作為分類教育和選擇學生的依據
結論
主要參考
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