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來,都感到中國法學界缺少學術的批評。缺少學術批評,不是因為法學研究的成果無需批評——大家都知道法學界的學術問題很不少,而且私下的批評也很多,而足因為在當代中國很難展開這種批評。首先的制約是一些歷史的痕跡或慣性。批評曾經是一種剝奪學者政治和學術生命的武器,并且至今在學界也還不時還會出現(我自己的一個最近的例子是在上個月:一位評議人批評我前年開始的《波斯納文叢》翻譯沒有以去年底召開的中共十六大的“政治文明”為指導)。這種往事和慣性由此帶來了至少是兩種禁忌,一是警惕任何批評,特別是那些具有政治意味的,一遇到這種批評,大家都會警覺起來,力求不讓這種批評發(fā)生;二是自己也不愿批評了,既然批評已經被糟蹋了,也就自覺不做那些有嫌疑的事了,這叫做自我避嫌。缺少學術批評的另一個重大因素是法學的特點以及法學界的特點。法學就其性質來說主要不是以學術為導向的,而是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更像技術、工藝而不大像學術;即使是先前似乎最有學問的法律解釋,其實也更多是決疑術+修辭+解釋(interpreta“on,“傳話”),受控于一個或一些權威的文本:傳統的法學就總體而言不是以知識增量為前提,而大致是在某些神圣文本所劃定的圈子內把問題解決好就行了。盡管也有一些法律家提出了一些具有學理的問題,但并不以求知為主導。這種學術傳統使得在法學很難如同其他社會科學一樣展開學術的批評,也很難看到法學的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