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斷: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吧鐣洕刃颉笔潜U仙鐣洕顒诱_\行的穩(wěn)定規(guī)則。在實行市場經濟的社會中,經濟秩序主要靠法律手段來維持。合同法規(guī)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規(guī)則,而這些債權債務關系更多地是發(fā)生于社會經濟生活當中。因此,合同是經濟交往活動中的重要工具,合同法調整合同關系的結果,將直接關系到社會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與有序,所以,合同法必然要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3.促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法律作為上層建筑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是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的。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合同法作為重要的法律要服務于國家的根本任務,要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事業(yè)服務。第2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橐觥⑹震B(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本條是對合同概念的規(guī)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包括的類型很多,如人身權、所有權、債權債務、親屬、繼承等。而合同也有多種類型,包括物權合同、債權合同、身份合同等。從新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看,排除了對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身份合同的調整,因此本合同法所指的合同應是指財產合同,包括物權合同和債權合同。但從合同法的具體條款分析,主要指民事主體間關于債權債務關系的協(xié)議,即債權合同。舊有的三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合同的概念,但從三部合同法的第2條關于合同的主體和合同的內容的規(guī)定中也反映出各法對合同所下的定義。經濟合同法的主體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涉外經濟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則是“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之間”訂立的合同。經濟合同的內容是“權利義務關系”,技術合同的內容是“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本法將經濟合同、涉外經濟合同、技術合同統(tǒng)一稱為“合同”,明確表述了合同的概念,該概念將合同界定為財產合同,以免引起歧義。民法上的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合同是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狹義合同專指債權合同,即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xié)議。廣義合同除了債權合同之外,還包括物權合同、身份合同等。此外,除了民法上的合同外,還有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等合同,這是更廣義上的合同。因此,合同這個詞因使用的范疇不同其含義也有所不同。本法中所稱的合同應是狹義上的合同概念,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主要指債權合同。合同的內容是關于債權債務關系的規(guī)定。從合同的性質上說,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設立、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因此,要正確理解合同的概念,必須把握以下幾點:(1)合同是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xié)議?!皡f(xié)議”一詞在民法中有時作為合同的同義語。(2)合同在本質上屬于合法行為,只有在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情況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3)合同的主體是民事主體,包括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原來的合同立法中,使用的是“公民”的概念,但是因“公民”是憲法上的概念,并不能準確地反映民法上的準確意思,故本合同法拋棄了“公民”的用法,而使用了“自然人”這一科學、準確的術語。所謂“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規(guī)律出生的、有血有肉、兩足直立行走、有高度抽象思維能力的高級哺乳動物。在合同法中,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以及無國籍的自然人?!胺ㄈ恕笔蔷哂忻袷聶嗬芰兔袷滦袨槟芰?,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捌渌M織”,是指那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團體,在我國主要有企業(yè)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非法人事業(yè)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非法人聯(lián)營企業(yè),等等。(4)合同的內容是有關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規(guī)定?!皞鶛鄠鶆贞P系”,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因債權債務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客體是合同標的,內容是合同標的的給付和給付請求?!霸O立”,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建立,“變更”,是指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變化,如主體的變化、客體的變化、內容的變化,“終止”,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合同內容通過合同條款體現(xiàn)出來,合同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等。本書前言前言1999年3月15日,在“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順利獲得通過,并即將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合同法的頒布實施,不僅意味著我國民事立法的進一步完善,而且表明了我國建立統(tǒng)一、開放的大市場的決心。聯(lián)系到本次會議上,“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被正式寫進憲法,頒布施行合同法這一調整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律的意義尤其顯得重要。在合同法通過后,回顧一下這部法律制定的經過還是很有意義的。可以說,合同法的起草,是與我國建立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歷程密切相關的。1992年,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要盡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并特別強調要堅持市場經濟法制的統(tǒng)一,而中國合同法制的統(tǒng)一和完善,只能通過改變諸法并存的混亂局面,制定統(tǒng)一的合同法才能實現(xiàn)。1993年,《關于修改經濟合同法的決定》通過后不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的一次專家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學者一致認為制定統(tǒng)一合同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建議由專家、學者承擔起草工作并委托部分學者先提出一個立法方案。鑒于這一立法方式的考慮,由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吉林大學、煙臺大學、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和《法學研究》雜志編輯部等單位的部分學者和法官共同提出了《中國合同法立法方案》。立法方案經過1993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邀請北京部分專家出席的討論會及1994年1月法制工作委員會邀請全國十二個單位的學者、專家出席的討論會征求意見和論證,最后確定下來。根據該立法方案,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委托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吉林大學、煙臺大學、武漢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等十二個單位的學者分別起草合同法的部分章節(jié)。經匯總和統(tǒng)稿-形成合同法的學者建議草案,計34章528條,于1995年1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學者提出的建議草案為基礎,并繼續(xù)廣泛征求法律專家的意見,先后形成了1995年10月、1996年6月、1997年5月、1998年9月等四次合同法試擬稿,使合同法草案的內容漸趨完善。提交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又先后形成了四次審議稿,并最終產生了提交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并順利獲得通過。綜觀合同法的立法經過,我認為有三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值得今后的立法借鑒。一是法律專家、學者的全程參與。合同法的立法方案和建議草案都是完全由學者完成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多次召開研討會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因此,本次合同法的立法將在中國立法史上和民法理論發(fā)展史上占據重要地位。二是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在立法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于1997年5月和1998年9月兩次公布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向各地法院、各部門和法律教育、科研機構等廣泛征求修改意見,集萬民之智,納百家之言。各單位反應強烈,效果極好,對合同法草案的成熟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三是注重調查研究。本次立法非常重視對中國市場運行狀況的調查,總結以往立法、執(zhí)法的經驗,并注意彌補過去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因此,這部合同法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文件,必將促進中國市場經濟的良好發(fā)展。合同法的通過對中國民事立法的完善和經濟體制的順利運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結束了我國“三足鼎立”式的合同立法模式,提供了市場交易的統(tǒng)一規(guī)則。目前,我國的合同立法主要由三部調整領域各不相同、相互之間存在不一致和不協(xié)調的法律——《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構成,《民法通則》、《海商法》、《保險法》、《擔保法》、《電力法》、《商業(yè)銀行法》等法律也都有關于合同的內容,另外還有一批直接規(guī)范或者部分內容涉及到合同的行政法規(guī)。這樣一種立法態(tài)勢不僅不能滿足我國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的需要,而且還在學術界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爭論。合同法的及時通過,將極大地改變這一混亂局面。待合同法正式實施后,《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將同時廢止,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有關合同的內容如不與合同法相抵觸,將繼續(xù)有效。這樣就消除了市場交易規(guī)則的分歧,把紛繁復雜的市場經濟生活納入到統(tǒng)一、有序運行的軌道同時,它對目前一些不規(guī)范的市場操作行為將起到很好的規(guī)范作用。由于某些地方、某些單位和某些人對市場經濟的理解不準確,再加上我國正處于新舊經濟體制的轉換時期,市場運作不規(guī)范的行為屢屢出現(xiàn),如非法集資、高息攬存或放貸等。合同法實施后,將對上述行為進行有效的規(guī)制,以維護廣大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另外,由于該法廣泛參考借鑒了市場經濟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立法的成功經驗和判例學說,盡量采用反映現(xiàn)代市場經濟客觀規(guī)律的共同規(guī)則,并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協(xié)調一致,因此對于我國進一步擴大改革開放,加強與國外的貿易與合作,吸引外國公司來華投資,合理解決涉外合同的法律糾紛,都有非常積極的作用。在指導思想方面,該法注意反映合同本身的特點,充分體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針對本法實施的時代特點,使其能夠適應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對法律調整的要求,同時兼顧目前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時期的特點,但對落后的現(xiàn)實并不遷就。在價值取向上,該法兼顧經濟效率和社會公正,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既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進生產力發(fā)展,又注重維護社會公益,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的道德秩序;既體現(xiàn)現(xiàn)代化市場經濟對交易便捷的要求,力求簡便和迅速,又不因此損及交易安全,規(guī)定了必要的形式和手續(xù)。同時,該法還注重了法律的規(guī)范性和可操作性,概念盡量準確,有明確的適用范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便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在內容上,我對合同法總的評價是:它確立了市場經濟的基本交易原則,適應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剛剛開始建立、經濟處于轉型期的客觀環(huán)境,比較全面、具體地規(guī)定了市場經濟的基本運行規(guī)則,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被各市場發(fā)達國家普遍采納的原則均在合同法中得到了體現(xiàn);第一次全面規(guī)定了合同的訂立程序,其中包括電子交易等新型締約方式;納入了格式合同條款、締約過失責任、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債權人的撤銷權和代位權、合同的解釋等一大批新的制度;在合同的效力、履行、違約責任等方面都有創(chuàng)新之處;對市場主體經常采用的十余種典型合同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同時,針對某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合同法加強了規(guī)制,如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建設工程的分包與轉包等的規(guī)定。因此,這部重要的民事立法是成功的。作為一部剛剛產生的法律文件,合同法還需要接受實踐的檢驗。作為一部規(guī)范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文件,合同法條文眾多,涉及的內容極為豐富、復雜,如果存在某些不妥或者遺漏之處,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這些都能在今后不斷的應用中予以彌補。對于新事物,我們應當采取積極歡迎的態(tài)度。一部法律在由立法機構通過以后,重要的在于對它的準確理解與應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我國迄今為止通過的條文最多、內容最豐富的民事立法,應當認真地做好對它的宣傳與普及工作。在我的主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已經寫作完成并即將面世。本書的各位作者以嚴謹的學風和求實的精神,詳解法義,闡釋法理,保證了書稿的質量。相信大家能夠通過這本書準確理解好、應用好合同法。江平19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