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法定的教師職業(yè)許可制度。我國于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guī)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為了貫徹落實《教師法》,1995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教師資格條例》。1996年,根據《教師法》的授權,原國家教委頒布《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至1997年底,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在各級各類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教師資格過渡工作。2000年9月,教育部頒發(fā)了《(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至此,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基本形成。2001年元月,教育部在北京召開了全國教師資格實施工作會議,標志著教師資格制度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教師隊伍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教師隊伍建設的一項制度創(chuàng)新,對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有利于嚴把教師入口關,拓寬教師來源渠道,吸引更多的優(yōu)秀人才從教,進一步優(yōu)化教師隊伍;有利于提高教師隊伍素質,促進教師職業(yè)向專業(yè)化方向發(fā)展;有利于使教師隊伍管理走上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軌道。教師資格制度全面實施后,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國公民必須具備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