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工作,確保學位授予的質量,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增設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自1999年9月1日起,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取得相應學科的《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合格證書》,成為其獲得碩士學位的必要前提。進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旨在加強國家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的宏觀質量控制、規(guī)范管理,是國家組織的對申請碩士學位的同等學力人員進行專業(yè)知識結構與水平認定的重要環(huán)節(jié)。1998年,組織專家編寫并出版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法學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大綱及指南》。2000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于當年12月出版發(fā)行。三年來,根據廣大考生和有關專家的建議,在總結近幾年統(tǒng)主考試經驗的基礎上,我們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本書進行了第二次修訂。經過修訂的新大綱(第三版)將是自2004年始今后幾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統(tǒng)一命題依據,是各院校進行有關教學和輔導時的參考,也可作為應試者復習和備考的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