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當代中國司法行政制度概述(代序)司法行政,顧名思義,即有關司法的行政活動,換言之,即從行政的角度從事或涉及司法活動,是相對于審判、檢察等其他司法活動的概念。司法行政制度,是關于司法行政的性質、任務、工作原則與工作規(guī)范等的總和,同時也是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程序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總和。世界各國對司法行政有著不同的理解與詮釋。我國歷史上,從唐代開始,已經有司法行政制度的雛形,但通常依附于審判等職能。在我國,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行政制度,是在西方法律制度與觀念的影響下,伴隨著近代以來審判、檢察與行政的相分離而逐步出現(xiàn)與發(fā)展起來的。新中國建立以后,司法行政開始形成從中央到地方的體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司法行政制度不斷發(fā)展,其組織系統(tǒng)已經延續(xù)到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一級,并逐步走向健全。當代中國的司法行政制度,就是中國現(xiàn)代化建設新時期的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總和。這種制度,不斷適應著改革開放特別是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以來的形勢,從司法行政方面集中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制建設的成就,體現(xiàn)了中國共產黨對法制工作的領導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本書即對這個制度加以介紹與論述。從廣義上說,司法行政制度的內容涉及一切有關司法領域的行政工作制度,是國家從行政的角度對各項司法活動的管理與運作體系,其中包括法院與檢察院等各級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編制、培訓、經費等各項行政管理。從狹義上說,司法行政制度的內容是司法領域中除法院、檢察院的行政業(yè)務以外的各類行政管理與運作的制度。依法進行這種管理與運作的機構,就是司法行政機關。比較廣義而言,狹義的概念排除了法院、檢察院等其他司法機關中的行政事務,更加準確地抓住了司法行政的本質特征。由于法院是行使審判職能的專門機關,就其司法活動而言,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我國過去主要是把司法行政與法院行政合并在一起,因此首先把司法行政與審判活動中的行政職能、把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與法院的工作嚴格區(qū)別開來,規(guī)定司法行政不包括審判行政,尤其具有重要性。本書所謂司法行政制度,就是從狹義上使用其概念的。司法行政制度的作用,不是像法院那樣直接地處理或介入案件,而是像一部機器中的傳動部分與潤滑劑的作用那樣,由政府綜合性地組織協(xié)調并管理相應的行政工作,以保障和推動整個司法活動。在我國當代,司法行政的基本性質,首先是國家行政的組成部分,從事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務,同時也是司法體系的有機構成,是由中央與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的司法業(yè)務。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等制度,鮮明地反映出司法行政中司法的成分。因此,司法行政制度既是一種行政制度,同時也是一種司法制度。司法行政制度的職能,首先是管理,基本上是巾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jù)行政指令、由上而下進行的。這是司法行政最主要的運作方式。其次是服務,有時候體現(xiàn)為行政指導下的市場行為,如律師事務所與基層法律服務的部分活動。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發(fā)展,司法行政的服務職能應該有所強化,司法行政指導下的市場行為將發(fā)揮更大的作用。再次是執(zhí)法,負責對違法犯罪的人加以懲罰與改造。司法行政制度兼具這三種職能,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領域?!?/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