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會任命波斯納擔任調解人呢?如果中國人關心并認真想過這個問題的,他們一定會感到非常奇怪,而且這種奇怪會與美國人感到的非常不同。波斯納是聯(lián)邦第七巡回區(qū)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按職務來說,至少相當于中國某個省或直轄市的高級法院院長,甚至更高;而任命他的卻是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的一位普通法官。這幾乎相當于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的某位法官——比方說尚秀云法官——任命了北京高院或上海高院院長擔任調解人。在中國人看來,這是亂了“輩份”。不僅現有的體制不允許,而且至少目前沒有哪位基層法院法官有這個膽量;即使有這個膽量,我想北京或上海高院的院長也不會接受,甚至私下里會認為這是對他或她的“侮辱”或“蔑視”。而為什么波斯納會接受這樣一個任命呢?盡管這一點已足以支持目前法律界和法學界正在進行著的對我國司法體制的某些思考,但《波斯納文叢10:反托拉斯法(第2版)》中關注的是為什么會任命一位法官,特別是波斯納這位法官,來調解此案。從這一點切入可能會提出一些更重要的法學理論與實踐的問題,也可以間接回答上面提出的這個司法體制問題。